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由于可能会带来惨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以来,全国已经出现了多起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所以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意见》,也是为了回应不断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
二、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这次《意见》的主要内容实质上是对我们目前《刑法》《侵权责任法》的整理和强调,方便今后在适用法律。
在刑事责任方面,故意高空抛弃物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处罚。
故意高空抛弃物品,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故意高空抛物并不绝对构成故意杀人,甚至绝大数故意高空抛物都不会被认定故意杀人。
我们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搜索,我们可以得到1076篇文书,剔除执行、管辖异议等案件,刑事案件仅有29件。
而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案件有1件,而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案件为0,大多数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没有一件高空抛物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这是过去,再说未来,是不是最高法出了这个意见,以后就会出现高空抛物定故意杀人罪呢,抱歉,也不会。
我们看最高法这次出具的意见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原文: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说某个人高空抛物故意瞄准某个特定的人扔下去,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这个意见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已经不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所称的高空抛物了,这时候高空抛物只是故意杀人的一个手段。
这个意见并不是说故意高空抛物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就要定罪判刑了。要构成故意杀人,必须满足故意加上针对特定的人。即使没有这个意见这样的行为也铁定是故意杀人罪。
但这并不是说我不针对特定的人故意高空抛物就不构成犯罪,我们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实践中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定的罪。
三、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所以民事责任的分配恰恰才是高空抛物责任中的重点。
本次《意见》再次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同时强调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意见》所起作用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本次《意见》很及时的回应了近期社会上出现的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但不应对其作用抱过高的期望。
本次《意见》仅仅是对现有《刑法》《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空抛物条款的整理和强调,并没有创设新的制度,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作用十分有限。
像《刑法》中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直都在相关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得到适用,事实上大部分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最后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
本次意见的亮点在于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是最有能力去防止高空抛物的,比如杭州的一个小区安装了47个摄像头全部朝天,这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震慑力相比于空洞的法条更大,也更有利于查证直接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