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同个别要素的显现与隐退,类型与类型开始转化,形成类型间的“流动过渡”。在这个过程中,类型间的界限是暂时的,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每个类型都如水彩晕染的色块,仅存在“轮廓”,而不存在“边界”。 类型因此无法具有封闭的外延。就像不同颜色的光源所散发出的光,当人们远望时,看到的是不同色彩的圆形;当人们靠近时,却无法看到彩色圆形的边界,而只能观察到不同色光交错的情形。
将汉语词“金融消费者”存在与否,寄于其他语言中是否有可以直译语词的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是无法理喻的。各种语言在思想上分节的过程,如同在一副图画上进行切割,形成拼图的过程。思想所涵盖的客观实在大致相同,因此每种语言分节的对象,即“图画”,也覆盖了大致相同的内容。但正如一幅画可以形成不同的拼图纹路,不同语言对大致相同的覆盖内容的分节也不同——不同分割纹路形成了不同的拼图碎块,不同语言区分形成了不同语词。翻译的问题就在于此:虽然不同语言的语词“拼块”最终“拼成”的思想“图画”是一致的,但人们单独拿出两种语言的语词“拼块”来比对,二者不管是在形状,还是在所载负的“图画”内容上,都无法完全相同。因此,翻译时常借助认知科学中所提及的“思想语”来完成,即阅读语言A写就的内容后,在大脑中形成关于语言A所承载思想的内容,然后依据大脑思想语所表达的内容,披上语言B的“外衣”,向外叙述。在这个层面上说,翻译是第二次创作并不为过 。因此,学者拿着汉语言中“金融消费者”的语词拼块,到其他语言中寻找完全相同的语词拼块,是不能成功的。而以没有对应的直译语词为由,否认“金融消费者”也是错误的 。正如爱斯基摩人有二十几个语词来表述“雪”这个对象,却没有一个语词是总称“雪”,人们并不能因此说,爱斯基摩人的世界中没有“雪”这个东西。再如西班牙语用不同的语词来表示“延续时间较长的病”和“持续时间较短的病”,但没有一个西班牙语词来总称“病”,或对应汉语词中“病”一词,人们也不能以此来说,西班牙人的世界中没有“病”这个东西。同样,法律人不能以其他语言中没有一个语词来指称(直译)“金融消费者”,就认为汉语言中的“金融消费者”没有存在的根基,否认其存在和语词的提出。
霖小可:《类型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从语词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