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头土脑的乡下人,这个“土”是泥土的意思。农村里面的人以农为生,半生都埋在土里,时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村民们因为耕地方便,水利合作、安全、兄弟继承等原因,聚村而去居。他们在自己村庄所在的区域上生活,而很少与其他村落交往、接触。这种经常、多方面、长时间的接触,产生了亲密的感觉。而在这种熟悉的社会中,人们得到从心所欲而不欲规矩的自由。这种规矩是从熟悉到信任,没有根据,最不可靠。但人们却遵守着。这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对于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买卖东西不签合同,口头说了就是;借钱不需要签字画押等。
但是这样的一个社会正在变革。农民越来越希望自己的儿女能够远远的离开这片土地,哪怕是去打一个小小的工,都比面朝黄土背朝天,过得容易。比较繁荣的小村庄,越来越城镇化,从四面八方涌进不认识的人员。而偏远的村庄,年轻人走的越来越多,只剩下几个老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范围越广,不限于自己的村庄。原始乡土社会中的规矩,对彼此的束缚越来越弱,但又残存地约束着人们的行动。例如:
一、家庭关系的规矩。男娶女嫁,有男孩子照顾父母,由男孩子享有家里面的所有财产。
二、邻里间的经济往来。买卖东西,不签合同。欠款,不写欠条。借款现金交付,甚至不写借条。
三、红白喜事。在一些地方,红白喜事都需要赶大礼。而这些钱,在农村被视为你给你赶礼,你欠我钱。如果我们两个关系闹翻了,你应该返还给我,类似借款的关系。
农村的规矩,依然存在。但是,却又与现代社会的法律发生着碰撞。比如,男娶女嫁,按农村的习俗,老人该男孩养老送终,该由其继承财产,但是会出现,男的已享受老人财产,却不孝顺老人,而老人又将儿、女共同起诉法院,要求赡养;或是外嫁女,因土地拆迁,起诉法院分钱。欠款当没签欠条、借条,走到法院不承认等。
人们受法律约束、规范。但是,那些在农村生活的人,思维中,仍然保持着最初的乡村规矩。但是当规矩与法律不一致的时候,那些利用规矩而钻法律漏洞的人,大有存在。如何衔接好乡村自治与法律?可能是现代人,应该探索的一个问题。因为那些存在百年千年的规矩。它的存在,肯定有一定的养料供其生存。我们并不能够一口否认乡村自治中的规矩。但是法律是全国的,是最低的社会道德原线,也是应当遵守的。他们两个应当不冲突,应当是相互相成的,只是我们要思考应该如何让他们有机统,如何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