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佳佳 律师
我国从1950年的《婚姻法》就开始明确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和离婚后的父母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尽管立法至今接近70年,我们在基层的法律咨询和培训中,仍然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
“我们之前只是同居,没有领证,能找另一方要抚养费吗?”
“孩子爸爸早就说了,离婚的话,他将来一分钱都不会给我们。”
“TA已经建立了新的家庭,又生了一个小孩,哪还顾得上之前跟我生的小孩?”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听力障碍的年轻女孩,与人同居之后怀孕了,结果孩子爸爸跑路,她一个人孤伶伶地生下孩子。她以为这是“非法同居”,以为没结婚所生的孩子得不到法律认可,以为没法找孩子爸爸要抚养费,自己带着孩子又无法工作,怎么办?左思右想,没有出路,她打算自杀,还好被及时发现。
实际上,给付抚养费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说“不”。对只生孩子不给钱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追讨抚养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通过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经典案例详细说明:
一、对非婚生子女,要付抚养费(“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刘青先(现任)与徐飚(男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但男方早在2007年就与尹丽芳(前任)有了一个非婚生孩子即尹欣怡。2008年5月,男方与前任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欣怡20周岁止。由于男方没有按时支付,尹欣怡先后两次起诉,法院第二次判决要求男方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现任随后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的判决,理由是“给付尹欣怡的抚养费金额和给付的年限没有法律的依据”,且“原告夫妻婚后也生育一女,且原告夫妻婚后并未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该判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审、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称: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又称:
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现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男方还是必须按照与前任的约定,一直付抚养费到尹欣怡20周岁为止。
二、 对人工授精子女,也要付抚养费(“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某女起诉某男离婚,要求孩子归她抚养、男方负担抚养费。男方说孩子是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血缘关系,拒绝负担抚养费。
法院调查发现,因为男方无生育能力,双方共同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而致怀孕生子。而且孩子出生后的10年,男方一直把他视同亲生子女养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再结合《婚姻法》的规定及本案的其它事实依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1996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3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剥夺抚养权的父母,也要付抚养费(“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
11岁的小田是丁某和武某的婚生女儿,但两人已经离婚,小田跟随继母于某一起生活,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工作。于某长期、多次殴打小田,引起舆论关注。
公安机关2017年11月24日以其涉嫌虐待罪作出立案决定,次年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于某虐待罪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院发现,小田父亲丁某长期在外工作,没有能力亲自抚养她,又征求了生母武某意见,武某愿意抚养小田。因此,检察官支持武某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将小田改由武某抚养。尽管失去了直接抚养小田的权利,丁某还是必须给付抚养费,直至小田独立生活为止。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3个公报案例的简述,希望帮助更多人了解,“生而不养”不仅仅违反伦理道德,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我们国家70年前就写入《婚姻法》的基本规定。
孩子无法选择是否出生,无法选择出生在怎样的家庭,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只有父母才能选择是否生育下一代。
因此,法律以强制力保障每一个孩子得到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容不得任何人推诿卸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