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在公司没有主动申报的情况下,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错过申请时间,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维护的情形。笔者处理类似案件,总结相关情形,供大家参考。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应当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下列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因参加体单位组织的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国法秘函[2005]311号)
(二)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国法秘函[2005]315号)
(三)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下列七种情形属于工伤
(一)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07]行他字第6号)
(二)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7]行他字第9号)
(三)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2006]行他字第17号)(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法[2008]139号)
(五)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2009]行他字第2号)
(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0]行他字第10号)
(七)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010]行他字第236号)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工致伤的赔偿标准
因工致伤赔偿的种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级至十级伤残均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六级伤残享有按月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以不能安排工作为领取条件),五级至十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其中五、六级不再享有按月伤残津贴)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注:该项在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例如,2018年发生工伤为例。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他工伤待遇
一、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注:护理费无统一标准,需参考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评残并经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注: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六 、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八、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注:以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院答复等整理而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