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人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人结合时代特征和形势任务变化,亲自部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为保密工作不断发展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阶段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用新理念新举措引领保密工作新发展。
谨防泄密,要做到六个不要:不要图一时方便,通过社交媒体群传达保密通知;不要把知密当“本事”,在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上“爆料”;不要盲目相信社交媒体的保密技术安全可靠;不要看到别人发了没事就产生“从众心理”;不要对他人转发的涉密文件视而不见,应及时制止;不要轻易用“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一时方便留隐患。
疏于管理,麻痹大意。2020年,某县委办公室秘书小张在整理蒋某移交的涉密文件时,被领导临时安排外出,他随手将涉密文件放在了窗台上,回来后忙于处理工作,将此事置之脑后,几日后才想起。最终,涉密文件未能找回。案发后,小张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理。无知无畏,自欺欺人。2021年,某省直机关业务骨干赵某起草多个综合类文稿,擅自将多份涉密材料刻录,并通过单位互联网计算机上传至个人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以便回家使用。该涉密材料自动备份至计算机微信客户端文件夹中,赵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主观臆断,投机取巧。2021年,某市直机关吴某收到一份上级印发的标注“内部”的工作方案,为方便起草落实方案,吴某使用手机拍摄文件,通过“传图识字”小程序扫描识别为电子文档,将起草的初稿发送至微信工作群征求意见,被同事多次转发,扩大文件知悉范围,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因过失泄露政府机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会依照此规定酌情处罚。
如果无意发现机密,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防止机密外泄,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果泄露的涉密文件包含个人信息,还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虽然这一法律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但涉密文件的泄露也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