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们心想
公司是我的公司
钱是公司的钱
我=公司=钱,我=钱
所以不就是我个人的钱嘛
爱怎么转就怎么转
要交啥税?
如果税局说要交
我还了,还不行吗!!
那么
一家公司又出大事了!
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老板向公司借了870万
2年后还了
结果被税局给查了
要求补个税174万
这老板还不服
将税局告上了法院
心想,借的钱我都还了,还交什么个税?
税局乱搞,我要维护我的权益!!!
打官司去!!!!
结果咋样了呢?!
一审法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作出的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确认,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处以税收违法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黄地税稽罚(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条第(三)项的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皓公司承担。
经过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该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博皓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对博皓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博皓公司在税务机关查处后预缴了部分税款,但因博皓公司应扣未扣税款发生在2011年末,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将该预缴的税款认定为已经履行代扣代缴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决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