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王灿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悲催的2022年终将远去,美好的2023年又要到来。
既然到了年终,不管好坏,终究是要归纳总结一下。
如果有成功经验,那就继续发扬光大,如果有失败教训,明年就尽量避免呗,总不能被同一个坑搞死两次。
今天先总结一下团队里相对比较成功的刑事案例:
一、改判、发回重审案件(3件)
1.黎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黎某某经同事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双方酒后一起去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亲热,当黎某某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拒绝,于是黎某某便停止。第二天被害人李某报警指控黎某某强奸,一审法院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
辩护观点:被害人李某作为一名成年女性,酒后意识清醒且自愿与成年男子开房。黎某某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被害人并不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因此黎某某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改判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张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张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判决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申,经重新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观点:贩卖毒品及收取毒资的行为均不是张某完成,张某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受张某安排,因此张某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发回重审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某的量刑进行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孟某和其他几人因为“跑分”的问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转款次数超过十次,根据最新规定,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观点:第一、涉案金额和实际获利均很少,仅仅因为次数刚满十次,就量刑三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第二、中院有一类似案例,金额、实际获利都比本案要高,二审直接改判为缓刑;所以,本案改为缓刑更为合适。
最终结果: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本案改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二、不起诉案件(5件)
1.杨某雪盗窃案。
基本案情:杨某雪盗窃他人金银首饰、手机及现金等,共计价值5000余元。案发前主动投案,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辩护观点:杨某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依法对其决定不起诉。
最终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并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2.张某正盗窃案。
基本案情:张某正多次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锁车辆,盗窃他人车内物品,盗窃现金数额共计4000余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辩护人的帮助下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观点:张某正具有坦白情节,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金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不起诉。
最终结果: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正不起诉。
3.王某瑞聚众斗殴案(附条件不起诉)。
基本案情:王某瑞被朋友叫出来帮忙,出来后才知道是帮忙打架,其并没有主动要求参与斗殴,在本案其他几名同案犯与对方斗殴时,王某瑞跟在后面踢了对方一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批准逮捕。
辩护观点:王某瑞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可依法对其决定不起诉。
最终结果: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瑞附条件不起诉。
4.刘某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威律师办理)。
基本案情:刘某阳用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共计转账105万元,获利2000元人民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批准逮捕。
辩护观点:刘某阳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结果: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阳不起诉。
5.魏某龙非法狩猎案(郑威律师办理)。
基本案情:魏某龙在河道内捕捉蟾蜍,并放置于随身携带的网兜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清点共抓捕蟾蜍102只,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批准逮捕。
辩护观点:魏某龙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决定对其不起诉。
最终结果:检察院认为魏某龙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三、不批准逮捕案件(4件)
1.王某诈骗案(郑威律师办理)。
基本案情:王某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因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无力偿还而被控告,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
辩护观点:王某的行为系合法的民事行为,本案系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某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许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许某某与本案其余6名同案犯共同参与盗窃,多次盗窃他人烟酒、现金等共计价值4万余元,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许某某系从犯,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参与犯罪的主观意识并不强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做不犯罪处理。
最终结果:检察院没有对许某某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吴某洪掩饰、隐瞒犯罪所恶案。
基本案情:吴某洪在朋友的劝说下,帮助他人转移赃款2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恶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吴某洪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得知其行为可能违法时曾要求将赃款退给朋友,但没有成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梁某兴盗窃案。
基本案情:梁某兴在路边看见一辆摩托车钥匙未拔,于是将该车骑回家中,后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梁某兴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涉嫌盗窃罪。
辩护观点:梁某兴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主动退赃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结果:检察院未对梁某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撤销案件(1件)
位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位某趁他人不备,将一名女童抱起从二楼扔下,逃走后又在河边将一名男童从河边推下河,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
辩护观点:位某行为异常,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其案发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位某被释放,并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