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对咱青岛人张文中案的小解读
物美张文中案(咱们青岛人)在国家保护产权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方面为目下中国刑事法治进程书写了浓重一笔,为当前法院审判指明了方向。现列明几个今后刑事执业的辩护方向,以待方家。
一、原审如果不是定诈骗罪,而定合同诈骗罪,会出现什么结果,对其他案件参考意义在哪
再审复述了原审认定的——物美集团与和康友联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发票,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1.3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之后获得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没有造成损失。
本律想到很多银行贷款,借贷企业要想获得贷款,很多现金流水、账目、买卖合同都是临时造假,银行也心知肚明,在贷款造假普遍的情况下,一旦企业无法归还,怎么认定银行的“陷入错误认识”?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担保人地位及权益如何主张?
若单位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虚假证明文件获得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能否以其有能力归还否认其非法占有之目的?而资金对于企业来说,钱是谁的不重要,何时归还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使用权,资金加杠杆或者持有后做短线投资,都是巨大收益。
非法占有之目的如何揣摩断定?如果一二审法院当时定张文中合同诈骗罪,会是什么结果?再审认定物美集团在财务账目上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这一证据实际上救了张文中。可见企业做好财务管理,加强风险管控体现在细节中,至于是否使审批部门陷入主观认识错误的认定,这一诈骗辩护总原则,本律不予置评。
但是对单位来说,合同诈骗相较诈骗处刑数额情节较宽松,原审辩护人是否提出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变更为合同诈骗,不得而知,是否为了无罪辩护无法提出,不得而知。当然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提出更改好像意义也不大。
另外,本律觉得刑法在诈骗方面特别罪名过多,很容易造成执法司法混淆,完全可以少用刑法手段,促使商事主体多尽谨慎义务。
二、掮客或特定关系人若另案处理认定为犯罪,单位行贿方不一定构成犯罪,罪刑法定将深入人心
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另案处理)收受30万元好处费,根据另案处理的说明,可能构成受贿罪。若构成,作为对行性犯罪,今后的辩护职业中,还要多加研究学习。
再审对于30万元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实际上另辟蹊径,认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而单位行贿罪这一罪状对是否参照行贿罪定罪量刑没有申明,对是否也分两个层次进行处罚似乎语焉不详,且查询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本律也没有找到相关资料。这好像是立法技术上及语言上的待补之处吧。当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很好应用。
500万实际收受方是李某3,李某3与总经理梁某是校友关系,在此本律不予置评。再审认定,李某3作为掮客, 瞒着梁某通过陈某1向张文中索要500,并一直由李某3公司占有,且梁某一直拒绝接受款项。
可见,交友需谨慎,现实中会有不少校友同学什么的,打着领导幌子狐假虎威,弄不好还会惹一身骚,虽虚惊一场,也够吓人的。这种戕害同学的人一定要防范。
问题来了,李某3利用梁某,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是一种居间劳务行为?这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参考。
三、挪用资金罪实际上是公诉机关没有提交关键证据,再审以证据不足否定了挪用行为,今后疑罪从无会越来越多
证据裁判是司法原则,公诉机关没有提交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账户交易记录,再审认为无法证实资金流向及盈利情况,无法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盈利或者为个人牟利。
这不得不说,咱们青岛即墨人张文中有惊无险,青岛真是福地啊,也不知张文中在青岛有房子没。
这就又回到律师的职业毛病上面,迟来的正义虽然晚了些,但是祈愿我们国家法治的进程会越来越好,今后法官会逐渐敢判决无罪,有事一定要聘请律师哦。
2018年6月1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