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不仅刑辩律师吐槽多多,更使检察院与法院间“表面兄弟”的塑料情谊更加脆弱,公开冲突屡见不鲜。
“检察院只是量刑建议缓刑,我们还不一定就判缓呢,而且实话告诉你,之前检察院建议走缓诉过来的一批人,我们一个也没有缓。”听闻法官如是表态,律师小L慌忙赔不是,表态给法院添麻烦了,法官您忙,当我没打过这电话。
J大妈牵涉一件电信诈骗案,律师小L成功为她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法院本计划在农历年前开庭,开完庭就回家过年,一切都进展的非常顺利。
然而,临近年关,法院的工作实在太忙,J大妈一干人没排上庭。法院本来还很不好意思,动员律师们做家属工作,说就这十来天,过完年立马组织开庭放人。
谁曾想,一个农历新年,闹了个疫情,直到小L动笔写下这些文字,仍然开不了庭。想着横竖也是个放人,小L就试探性地打探法院能否先行变更强制措施,未曾想法院态度竟与节前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个中缘由,小L闹不明白,小L也不敢问。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并不是个别现象。近段时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余某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检察院愤而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仅没有依了检察院,反而再次改判加重刑罚。可谓是将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以来,检察院与法院矛盾公开化的标志性事件。
当你在家里发现一只蟑螂,就说明家里已经有了成千上万只蟑螂。小L就经历过不止一起检法间围绕量刑建议的矛盾。
某电信诈骗案,全案犯罪数额四五百万,检察院按一般共同犯罪起诉(意味着全案人员量刑起点均在十年以上),但是却错误地对部分从犯出具了三年以下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减轻处罚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即在按一般共同犯罪起诉的情况下,所有人的量刑都不可能低于三年,除非报最高院)。
该案移送前,检察院明显与法院没有进行沟通(这点需要给该检察院点个赞),法院在接卷受案后,很快发现了这个稍显荒谬的低级错误(认罪认罚施行前,检察院往往忽视求刑权的行使,业务生疏,也许是导致这个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并责令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量刑建议。
于是在开庭时,小L吃了满满一整天的大瓜(小L的当事人是个小领导,量刑建议无误)。错愕的被告人哭天喊地,愤怒的辩护人慷慨激昂。已经签字画押的具结书,怎么能说不认就不认呢?最终,也没认,全案还是全部判了三年以上。
关于认罪认罚,笔者多次猛烈抨击过,认为我们现阶段并没有适用辩诉交易的土壤。然而,笔者没有预料到的是,最剧烈的冲突竟然来自控审双方,而非控辩或审辩。
我们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没有彻底理顺,检察院一方面作为诉讼参与人,另一方面又搞个什么法律监督。法院本该秉持客观中立,不俗不理,偏偏刑诉法又授权法院可以自行改判起诉罪名之外的他罪。
认罪认罚施行以来检法之间愈加激烈的冲突,正是公诉权与审判权没有理顺的必然结果。
法院只能在检察院起诉范围内进行裁判,哪怕检察院起诉错了,相关利益也应归于被告人,法院只能将错就错。这点在法理上毋庸置疑,没有任何争议,但偏偏可惜的是,没有落实到立法上。
在众多围绕量刑建议引发争议的案件上,法院像个哭闹的小孩一样,肆意裁判,难道真的是不懂法理吗?至少笔者本人不这么认为。
检法围绕认罪认罚间的冲突,自有其深层次原因,笔者不敢妄自揣测。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源动力。笔者欣慰的是,对这样一个稍显水土不服的制度,终于有了能真正推动制度建设的玩家入场。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宪法合约,必须得到遵守,哪怕真是检察院弄错了,法院也必须将错就错。
凡是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并加重处罚的,检察院就应该抗诉到底。打到最高检,打到全国人大,直至把关系理顺。否则,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将荡然无存。
我们并不缺少成就伟大的机会,缺少的只是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