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也就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2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或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因各种原因对外转出固定资产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企业因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而发生的资产退出企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扣减上述两项后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预期通过使用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即应对该项资产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处理完毕时,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尚有余额,则无论余额在哪方,均按照科目的对应方向结转本期损益。
4固定资产会计期末的信息披露
企业在会计期末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