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法定种类1.证据的法定种类(1)书证文书提出命令: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①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②以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法院可罚款、拘留,认定其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2)证人证言①证人出庭:依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依职权。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②出庭的例外: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③保证书制度:法院应当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但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3)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新增】法院询问当事人之前,可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签保证书+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其主张的事实。(4)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识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开始前,法院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一)自认(仅限于事实)1.排除范围:涉及身份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注意】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妥协,其中涉及对事实的认可部分,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2.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以下情形,法院应当准许:(1)对方当事人同意;(2)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的自认。3.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一人或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其他人予以否认→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证据法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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