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一、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主要有: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投资者:也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所有者。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正确最大的投资收益,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1)职责:拟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提供增值服务;披露基金运作信息;定期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
(2)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制度,只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3、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约定将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和监督。
二、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基金财产保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1、基金财产保管机构
公募基金采取强制托管,而私募类的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约定是否进行托管。基金保管不同于基金托管,基金资产保管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对基金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2、基金销售机构
受托募集的第三方机构就是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缴、退出等募集服务。
常见的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服务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
4、律师事务所
5、会计事务所:包括审计、财务和税务尽职调查、财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估值等。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监管机构:专指政府监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2、监管目标: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3、监管的基本原则:依法;高效;适度;审慎;分类(并购基金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4、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