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对被留置的党员需要中止其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实践中,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1.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问题。原则上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办案过程中,审查调查部门可以在立案审查调查报批时,一并报批中止党员权利的请示。必要时,也可中止参加会议、查阅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但需在中止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果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纪委监委追究党纪责任的,被逮捕时未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也应当由纪委履行报批程序,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
2.因被留置而中止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实践中,党委或纪委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既可以由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审定,也可以由党委或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参照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及处分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纪委研究决定或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生效,起算时间自中止党员权利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中止党员权利后是否还需要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笔者认为,中止党员权利不意味着同时终止其党代表资格,实践中,需要在报请给予党纪处分决定时一并报请终止党代表资格。2008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2016年4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规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终止党代表资格办理程序,在报请审批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一并报请终止党代表资格。
4.被留置人为预备党员的,是否需要中止党员权利?留置预备党员时,因预备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故《中止党员权利决定书》不是必须制作的,只有在办案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其参加会议、查阅文件等党员权利时,才需要制作,且需在决定书中明确中止的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