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可以不予返还
司法实践;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赠与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双方相互转账时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双方转账的数额也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宜认定为情侣间的相互经济支持。
二、“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主张返还
司法实践:“分手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三、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可以主张返还
司法实践: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金钱等财物,在解除婚约后应当返还。
四、认定为一般赠与,可以不予返还
司法实践:给付的款项不符合民间的彩礼或者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金额不大,属于一般赠与性质,不予返还。
五、特殊或者大额赠与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如果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可以主张返还;主张借款需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借条等证据;金额虽大,但在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范围内,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
六、“青春损失费”约定无效,如造成女方流产,可以主张必要的医疗费
司法实践:“青春损失费”是指以金钱拟补女性的青春时光,有违社会道德,双方的约定无效。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终止妊娠,基于公平原则,可以主张男方支付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