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网科案例】同居时的转账属于“彩礼”要求返还合理吗?
恋爱同居并准备结婚事宜期间,男方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双方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介绍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陈先生转账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金网科提示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昱辉律师提醒您,在现实生活中,同居期间情侣财务往来比较常见,双方会共同承担生活开销,且因新人或者碍于面子,不会将转账的内容明确规定。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同居期间的转账若没有赠予的意思,觉得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签署借条破坏双方感情,就应当在转账时明确表达,并留存证据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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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改编自金网科律师承办/参与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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