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个咨询离婚的家庭主妇,颇为感慨。
为方便叙述,称她为L女士吧。L女士是一个典型的家庭主妇,自从结婚以后就没有工作了,而是在家里带娃、做家务。
长此以往,她的丈夫便对她各种嫌弃,嫌她带孩子不好,嫌她做饭不好吃,嫌她不赚钱等等。L女士也想改变现状,但是又被嫌弃不照顾家庭,于是只能将就着过日子。
让我震惊的是,她居然能够忍受丈夫在家里吹嘘他在外面有多招女人喜欢,并且对一些风言风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理由是为了家庭为了孩子。
然而她的忍让并没有让男方回心转意,反而变本加厉,最近甚至肆无忌惮地告诉她自己在外面有小三的事情。
她终于崩溃了,下定决心要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只是双方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的处理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未能协议离婚,于是想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是根据L女士的陈述,她的诉讼主张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比如:
1.因为结婚证是男方保管,现男方知道她要诉讼离婚,不提供结婚证给她,而没有结婚证明是不能立案的;
2.无法提供男方在外面有小三的证据;
3.知道男方用家庭财产入股开办公司,但是公司叫什么名字都搞不清楚,无法确认占股的份额,无法主张分割股权;
4.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完全来自于男方给付,不知道男方是否有存款;
5.自己想要争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共生育两个孩子),但是自己没有工作又怕没有能力抚养;
6.女方唯一清楚的是他们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子情况,但是这套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后买给他们居住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概括起来说,如果这位L女士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则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举证不能,特别是难以提供有效的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证据,可能会导致在财产分割上比较吃亏,同时也无法提供足以证明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如果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
婚后,有的家庭主妇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了自己的社交,封闭了自己,遇到事情连个倾诉的对象都没有,也没有了工作能力,完全依靠男方的收入,面对丈夫的冷脸、嫌弃甚至是出轨也是一味忍让,这种低到尘埃的态度让男方更加肆无忌惮。
实际上,家庭主妇对于家庭的贡献是非常大的,牺牲也是最大的,而有的男方对此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家庭主妇在家里就是带带娃、做做饭,洗洗衣服,这有什么难的?这能比得上自己在外面辛苦赚钱吗?
遇到这样的渣男,他不仅处处给你脸色,离婚时还会处心积虑损害你离婚的有关权益。如果你选择做这样的家庭主妇,那么有一天你也可能因此而陷入不幸之中,离婚时也可能会面临像L女士一样诸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法律风险。
那么,家庭主妇离婚时该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以L女士的事例来说,既然决定诉讼离婚,争取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委托律师介入,积极配合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并制定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对于女士目前面临的困境,我可以给出以下分析和解决思路:
1.拿不到结婚证,这个好办,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同样能够起到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2.无法提供男方出轨的证据怎么办,这个要费点脑筋,特别是平时男方吹嘘的时候记得录音,如果确实没有录音,可以想办法找到小三跟她摊牌,并做好相应记录,具体如何做,因人而异。拿到这个证据有利于女方转被动为主动,可以争取离婚损害赔偿,增加谈判筹码。
3.无法提供或者核实财产线索怎么办,这就跟自己平时有没有留意有关系了,比如知道投资入股的公司名称,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行政部门去调取工商登记资料,也可以请律师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男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关于存款,律师可以在起诉之后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去银行调取男方存款信息。
4.担心自己无能力抚养孩子不能争取抚养权,这点不用过于担心,经济问题只是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其中一个因素,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只要自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主张孩子抚养权。
5.关于能不能分割现居住的房子,这点恐怕比较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诉讼离婚,男方父母应该会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男方的,这样一来就不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这种事后的救济不得已的选择,婚姻走到这一步,你已经丧失了主动权,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所以作为家庭主妇,你该注意什么?我的建议是:
第一,不管这个男人有多爱你,永远不要把自己当成他的附庸,永远不要绝对依赖他,要有主见和话语权。
第二,有的事情是不可以忍让的,比如出轨、家暴、吸毒,如果你一次次忍让,只会助长男方肆无忌惮的心态,让他认为你软弱好欺负。
第三,有证据意识,对于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做好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具备一定的财务支配权,不要到打官司的时候连律师都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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