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停放路边
深夜被人砸坏
2016年6月初,施先生为自己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均为一年。
2016年6月24日傍晚,施先生将小轿车停放在江城区马曹市场对面的路边。次日早上,施先生取车时发现小车被人故意打砸,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前门玻璃、左右后门玻璃、前保险杠、前车盖都被砸坏。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施先生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没有向施先生出具书面的定损报告。施先生委托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该车的实际损失价格为13140元,该车现已修复完毕。
事后,施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玻璃单独破碎保险的限额内赔偿车辆修复费13140元、鉴定费791元,合共13931元。
一审
保险公司应该担责理赔
在一审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施先生提供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明确证实,涉案车辆是被人故意打砸的,属于刑事案件,而不属于交通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中相关解释,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释义中的‘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根据该条款第六条约定和“碰撞”的合同术语解释,并不能直接得出碰撞完全排除人为因素的结论。”由于双方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施先生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固态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固态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且对于施先生而言,车辆被砸对其个人而言系意外,故施先生的车损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3931元给施先生。
二审
驳回车主诉求保险免赔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知,施先生的车辆是被人故意打砸而造成的损失。而一审判决中提出“根据该条款第六条约定和碰撞的合同术语解释,并不能直接得出碰撞完全排除人为因素的结论”,该结论是有误的。碰撞在合同中的解释为: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定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其解释已明确为“意外碰撞”的事实,而被人故意打砸车辆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意外碰撞的范畴。从涉案车辆损失来看,车辆的玻璃、倒车镜等部位均被不同程度损坏,从规则上来讲属于有预谋、有目的的破坏,从起因上不符合“意外”的理解。一审判决认定有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所罗列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来看,被保险车辆因被他人恶意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施先生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涉案小型轿车因被打砸所造成的损失,理据不足。
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施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属于保险范围的事故才能得到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自愿订立的协议。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因此,只有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方能得到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来收取保费的,倘若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人来说显失公平。
因此,在为爱车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着重了解理赔范围的相关内容。如果遇到施先生这种情况,应当尽快向公安部门报警,让警察帮着找到砸车的人,从而向致害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