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该个人招用的工人起诉单位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能否直接裁决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论:可考虑将该个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问题二 已签赔偿协议又申请工伤赔偿,该赔偿协议如何认定,是否以协议为准,直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不考虑协议,直接依法核算?或综合考虑,若协议已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是否已发核算后对一履行部分进行扣减?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以案释法:案例一: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虽然双方的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芮行玉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可以获得怎样的利益,导致轻易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协议。因此,芮行玉处分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且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芮行玉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该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对芮行玉不利,必然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给付数额不当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只要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者又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审理依据。以协议为准,仲裁委驳回请求。而且,双方签订协议后,加工厂已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了款项,故双方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道德。宋某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应当知道其工伤待遇标准与双方协商时确定的数额相比并不显失公平。宋某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申请仲裁,要求加工厂另行全额支付工伤待遇,其目的只是获取更大的利益,而这一行为会对加工厂的利益造成损害。
问题三 双方就劳动争议赔偿事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欠条、约定违约金的赔偿合同等),双方私下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倘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履行,个人能否以要求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结论:第一,根据上述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而不是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因此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请求,而不必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第二,同理可推知,未被用人单位履行的和解协议亦无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不履行和解协议,劳动者应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在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依据: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该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与生效裁判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