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复习的是李佳行政法的专题三:公务员法。这一专题中,我将从4个大的方面进行复习。一、公务员的基本要素;二、公务员的进转出;三、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四、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近几年,国考、省考及事业单位考试火遍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中。那么我对今天笔记的复习充满了热情,毕竟以后想做公务员,懂点公务员法还是有必要的。
一、公务员的的基本素养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人员。
2.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但从事公务的人却不一定是公务员。
我国的公务员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列举一下: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公务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
但是!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现实中大家都讲究个论资排位!那么什么位就是公务员的公职。
国级、省部、市厅、县处、乡科这些是领导职务的分类,其中每个级别都是有正副之分的。
那么综合管理岗的职级序列就是,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高校里也是看职务和职级,这些可都是工资挂钩的。
当然一个公务员是可以同时兼具身份、级别和职务(或职级)三重编码。
如图1
二、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进—公职的取得
1.录用委任制
2.选任制公务员
3.聘任制公务员
4.公开选拔委任制
录用委任制
就是我们说的公务员考试,一级科员以下的需要考试。这里我们要区分一下取消录用和不予录用,不予录用是因为体检、政审不合格原因没有成为公务员,取消录用是公务员在1年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公务员资格。
由谁录用。中央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4种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
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和考核。值得注意的是,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公务员体检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公务员
主要适用于领导职务,考试不做考察。
聘任制公务员
就是合同工。国家机关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1.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于聘任制
2.即可公开招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3.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4.合同纠纷60日内申请仲裁。仲裁不服,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选拔委任制
正厅至副科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的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非领导职务(职级公务员)不适用
转—公职的交流制度
包括调任、转任
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1.内部转任
2.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3.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调任是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挂职不是交流制度,交流制度只有转任和调任。
出—公职的退出制度
包括辞职、退休、辞退
辞职,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法定工作变动或者个人原因,由公务员个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国家公职,消灭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退休
国家规定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或者完全丧尸工作能力,而被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提前退休需要满足一下两种情形之一: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的
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能力不行或态度不佳),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情形:
1.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