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迅速普及,信息几近爆炸状态的时代,我们所接受的信息愈发多元,所表达的观点同时也有更多的机会被其他人所了解。其中不乏有些信息对促进我们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发散思维路径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一部分信息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价值观。其实,接收息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利用的过程也是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有选择的吸收的过程,若不能正确的处理各种信息,那么一些带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免会影响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与我们自身的行为方式。从我们个人的角度亦可清晰的了解到在这种庞杂的信息系统之下,我们所接收的信息将会对我们自身的行为以及观念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那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又将产生何种效应。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在我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权力属于法院,法律同时也是公民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有权力就需要监督,法院的司法审判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在信息传播速度及范围不断提升的背景之下,社会公众够更加及时、便利的获取关于案件的信息,在此基础之上能够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从而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运转。从本质上看,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目的并不矛盾,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共同守护着社会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舆论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金科玉律。舆论监督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就会从发挥积极影响的舆论监督,摇身一变成为干预司法审判,影响审判公正的消极力量,更有甚者,会造成舆论审判的现象。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在一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当中,法院的审判结果并没有与社会舆论所反映的观点相一致,例如去年发生的于欢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除了基于法律与事实的衡量,社会舆论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舆论监督,抑或是舆论干预司法审判,二者实质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说。社会舆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和偏差。媒体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其与社会公众、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媒体在此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将案件放在聚光灯之下,引起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在此过程之中,不免会利用公众的好奇心,夸大案件事实,过多的运用一些颇具渲染色彩的词语,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误导。同时,由于专业程度和价值理念的不同,各方媒体的报道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亦不排除某些媒体的报道与事实存在出入。当媒体的报道进入大众的视野,媒体的导向作用就显现出来,社会大众通过媒体了解到案件事实后,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及生活经验就会在形成自己的主观认识。个人的主观认识结合起来,共同连结成社会舆论这张庞大的网,它是对媒体扩大事实一步放大,也是不同观点碰撞、斗争的过程。
其次,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司法审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若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审判达到一定程度,实际上将造成舆论审判的结果,司法审判也将名存实亡,同时也会失去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社会舆论之下,司法审判应当自觉受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使案件审判建立在有力的法律依据及严谨的事实之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舆论干预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