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媒体网络公布的事实,学生被醉汉掐住脖子,情急之下反击,导致其倒地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该学生击打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产生脑疝的结果,不一定是击打行为本身造成,也可能是醉汉个人身体方面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实践中,我们应尽量避免“唯结果论”的现象,不应对防卫人要求过于严格,掐脖子行为已经严重危及生命,学生情急之下反击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认定其具有伤害的故意。
济南学生反击醉汉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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