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在某公司上班的张##因为公司安排,办公室加班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在食堂吃饭时,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过程中,张##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
张##表示,这次事故造成了自己巨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对自己准备要孩子的计划也造成影响。要求单位认定为“工伤”
张##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加班。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
市人社部门分析认为,张##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张##周末加班,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加班,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