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总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针对的是人身犯罪中的伤亡结果。对于财产犯罪的实害结果(财产损失)的归属问题,一般不需要用总论的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而是根据特定的行为公式就可以判断。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章某并非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而是财物不慎从身上掉落被甲拾得,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无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至于甲捡拾财物的行为,如果章某对财物已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既遂。对于甲的抢劫罪未遂与侵占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形式上看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实际上要分割为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该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是拾走钱包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行为,而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成立两个罪,按照原则,应数罪并罚。如果重罪吸收轻罪,只定抢劫罪未遂,则会造成遗漏评价,也即,抢劫罪“未遂”没有评价到实害结果,没有评价到甲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个事实。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异常不异常?题中介入因素是医生的重大失误,这种事情发生具有异常性,不是先前行为(乙的杀害行为)引起的,与先前行为具有独立关系。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哪个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介入因素(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导致程某死亡,作用更大。死亡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而不能归属于先前行为。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自动放弃犯罪,并将程某送往医院,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医生应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因(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对法益不创设实际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丙的聊天行为对黄某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C项说法错误。
D项,题中介入因素是高某的肇事行为,这种事情发生具有异常性,不是先前行为(丁的杀害行为)引起的,与先前行为具有独立关系。介入因素(高某的肇事、撞击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对死亡的发生作用大,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先前行为。
注意,假设的因果关系问题。虽然丁给李某制造了致命伤,李某在2小时必死无疑,但不能因此将李某的死亡结果归属于丁。这是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现实发生的结果,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必然发生。丁给李某制造了致命伤,李某在2小时必死无疑,这是假设的因果关系。刑法认定的因果关系不是假设的因果关系,而是现实的因果关系。现实的死亡结果是李某被高某撞死,高某的肇事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现实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丁实施了可能有效的中止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高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