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有了孩子难离婚。有些夫妻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只剩下三件事----争孩子、争房子、争票子。其中最让人难以割舍的当然就是孩子。很多父亲或母亲宁愿放弃房子票子,只想得到孩子。孩子是每个父母的心头肉,但离婚了,不可避免得牵扯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从女方与男方两个角度谈一谈怎样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上面这段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 两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除非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
-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就要比条件了,除了物质条件,还有以下条件者优先:绝育者优先;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者优先;无其他子女者优先;无传染病者优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一直帮助照顾者优先;
-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中受伤害最大的是谁?我认为是孩子。作为一个心理和生理都未成熟的个体,在父母这场离婚大战中,他/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也不可避免地改变着他/她的人生轨迹。如何照顾到孩子的利益,是每个面临离婚的父母都必须首先考虑的。夫妻双方虽然离了婚,但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父母,这一点绝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父母的离婚必然使孩子得到的爱不再那么完整,但我们是不是可以为孩子考虑得更充分一些,尽可能地让他/她幸福,这是孩子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