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到 @LostAbaddon 的文章“存在与合理”,原想在评论处交流一下,转而立即意识到,要将我的意思表达清楚,长篇大论无可避免。故,在此作文一篇,以应之。
分析这句话,有四种角度,1,从黑格尔的哲学理论来说,2,从哲学上来说,3,从科学上来说,4,从一般的理解来说。
1.先从黑格尔的哲学理论来说。
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是以他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为基础的。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关系来说,有的理论是从本体论为根据推论出认识论,比如“我的新本体论和认识论”(见《存在是什么》,P121—126),有的理论则是从认识论反演绎到本体论,典型的就如黑格尔的理论。黑格尔认为,客观事物和知识的差异形成了矛盾,这个矛盾推动了认识的发展,这就是黑格尔的认识论。他的这个认识论是为了解决康德的先验认识理论无法包含物自体的问题而形成的。(关于康德的先验认识理论,参考“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康德的先验证明”,P87-90,《存在是什么》)虽然黑格尔的这个认识论有严重的问题,但是,总算把客观事物放置到认识过程中来,方法是利用了矛盾运动,即,矛盾是运动的力量来源,认识是一种运动,这样的运动来自的矛盾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客观事物和知识的差异。
黑格尔当然知道,并非任何一种差异或矛盾都可以产生推动主体运动的力量。只有当一对矛盾存在于同一种主体内部的时候,这对矛盾才能产生推动这个主体运动的力量。(关于这个结论,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在哲学上明确论证成立了,详细论证可参考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或者参考《存在是什么》,P31—40)客观事物和知识之间的确存在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必需统一在同一个主体内部才能产生力量。那么,这个主体是什么呢?
黑格尔想当然地制造了这样的一个主体,即“思想”,“思想即主体。”在他的《小逻辑》一书中,他说:“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的活动”。“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思想不但构成了外界事物的实体,而且构成精神性的东西的普遍实体----我们把思想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想便统摄这一切而称为一切的基础了”。这就是黑格尔为了建立其认识论而想当然地制造的本体论。
根据他的这个本体论,假设成立的话,既然主体即思想,思想即主体,那么,“存在即合理”也就成立了。注意,在哲学上,存在这个名词指的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还需注意,这里的“实体”并非物理意义上的实实在在之物体的意思,而指的是包含一种矛盾而依靠这对矛盾可以产生独立运动的主体或存在。在这个哲学层面上,主体、存在、实体是一个含义。在黑格尔这里,存在就是实体,就是主体。再者,根据上述黑格尔的“思想即主体”,思想不仅是人类的知识,还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因此,“思想即主体”,也就是“存在即主体”,也就是“主体即合理”,也就是“存在即合理”了。
因此,从黑格尔的理论来说,“存在即合理”的前提是他的本体论“主体即思想”。
顺便多说几句。黑格尔的这个本体论是无法令人信服的,简直和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的套路没什么两样,都是主观提出的,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我在这里,简要说一下“主体即思想”有什么问题。主体,须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而思想,无论在主客观哪一方面,都无法被确定为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思想毕竟属于人,离开人,就无所谓思想,在客观方面,可以独立存在的客观主体的本质,其存在性是独立于人的客观存在,即使硬要把主体的本质命名为思想,那么,这样的思想也是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此,思想只能或者被用到客观,或者被用到主观,而绝对无法成为可以统一主客观的某种真正存在的主体。
思想不是主体,或者说主体不是思想,那么,黑格尔的认识论就没有了本体论根据,也就无法成立,即,客观事物和知识之间的差异,无法被统一到同一种主体之内,所以,这样的差异,只能是客观的一种情况,而无法成为可以产生力量的一对矛盾。
如此说,难道黑格尔的哲学就没有了任何价值了吗?也不是。黑格尔建立认识论的着眼点是正确的,即,认识是一种运动过程,而运动的产生来自矛盾对立统一体。意思就是说,更进一步的认识论,应该以黑格尔的这个认识论为基础,通过解决黑格尔认识论和本体论的问题,而获得进展。
我在这个方面做了研究,建立了新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简要说来,我的理论的思路是这样的:认识是一种运动过程,那么,推动这个运动的力量必需来自一个具备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的主体,也就是说,可以推动认识运动的一对矛盾,必需存在于某一个真正存在的主体内部。这个思路,和黑格尔的思路一样,即,必需找到这样的一个主体。
这样的一个主体,不能再如黑格尔或者黑格尔之后的叔本华、尼采那样纯粹主观地制造了。这样的主体,必需是客观存在的真正的主体,这个主体内部的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产生了推动这个主体运动,而这个运动推动了认识的发展。
这个主体是什么呢?我的思路是这样的:认识,说到底,是人的一种行为,是人的一种运动,那么,推动认识运动的主体,必然和人有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找这个主体,不能不考虑人。
主体是拥有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可以独立产生运动而存在的存在。人是不是这样的主体呢,如果是这样的主体,那么,人有的这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是什么呢?
具体的论证,请参考“我的新本体论和认识论”,P120—126,《存在是什么》。我的结论是:本体是矛盾对立统一体,任何主体的本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人是一种主体,人这样的主体的对立统一矛盾是“自我”和“非我”,“自我”和“非我”可以产生矛盾,而推动“我”这个主体去运动,认识运动,就是“我”在“自我”和“非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体产生的力量推动下的一种运动。
根据这个认识论,可以得到认识运动的公式如下:
“自我”+“非我”→→行动1→→感觉1→→表象1+思维1→→知识1≠对象
“自我”+“非我”→→行动2→→感觉2→→表象2+思维2→→知识2≠对象
“自我”+“非我”→→行动3→→感觉3→→表象3+思维3→→知识3≠对象
↓
“自我”+“非我”→→行动N→→感觉N→→表象N+思维N→→知识N=对象
一切知识都出自这种运动。
以上述认识论公式为根据,可以推论出关于人的很多方面的知识,详细论述,请参考《幸福的存在》。
2.从哲学上来说
从哲学上来说,就要根据“存在”、“合理”在哲学上的意义来分析。可以说,存在和对于存在的认识,就是哲学的研究对象,整个哲学史,出不了这个范围。简单来说,“存在”在哲学上的意义,指的是不依赖于其他而可以独立存在的存在。某个事物,或者存在,只要可以被证明可以不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地存在,就是存在。而这并不是容易的。在哲学史上,准确地说,在西方哲学史上,关于存在的这个定义,直到亚里士多德才实现了论证。
最早的时候,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世界上的各种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这样不断变化中的事物,并不是真正的本质所在,真正的存在,应该是不变的,是永恒的。要认识清楚世界上的事物,就必需认识清楚其背后隐藏的真正的存在,也就是说,不变化的存在才是人类思考认识的对象,现实世界不是认识的目的或对象。持有这个观点之最典型的就是巴门尼德。
柏拉图继续以这样的观点做研究,他和巴门尼德一样,认为现实世界不是真正的存在,现实世界之背后,必然有真理世界。那么,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是怎样的关系呢?在这个问题上,除了自圆其说,柏拉图实在找不到可以信服的论证。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看出了他老师的问题所在,即,要解决真理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首先在于怎么看待“存在”。如果否认现实世界是存在,那就根本不用去认识现实世界,也就无所谓去解决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论证了存在的属性,最后,他的结论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包括支配万物的那个绝对的存在,具体事物的本质,以及具体的事物。他说:“或者是最终的主体、载体,它永不对他物作述说;或者是某一独立的、单个的存在,即个别事物的是其所是。”这就是说现实万物和形式(事物内在的是其所是)都是实体,都是存在的。个别事物生长消亡,但其内在的本质实体却是永恒的。因此,在本体论上,内在本质形式才是首要的实体,是第一性的。
事物的本质实体,也是有层次的。某个具体事物的本质实体还有本质实体,一层层地下去,直到离万物的最根本的同一性体即本体的距离是0。所以,绝对的存在、本体也是形式实体,而且是最根本的形式实体。亚里士多德把这个最根本的形式实体称为哲学上的神,也是巴门尼德所指的绝对存在。
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囊括了现实万物、具体事物的本质和那个绝对的存在。这样,除了绝对的存在,现实万物也属于认识的范围。绝对的存在和现实万物之间有了互通联系的媒介------形式实体。通过认识现实事物的内在形式实体,能够逐渐认识到那个最根本的形式实体------绝对存在(本体)。这样就为认识论的发展找到了正确的道路。至此,本体论和认识论到了一个崭新的天地.巴门尼德之前之后关于存在是怎样的论争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现实万物到本体之间的认识途径被找到了。
亚里士多德的存在理论,是哲学上关于存在的理解的基础,之后的哲学史,便就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发展。如此,在哲学上,所谓的“存在”,只能是这样三种:支配万物存在的本体,即最高的最纯粹的形式体;具体事物的形式体;因为内含某种形式体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现实事物。这三种都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存在。
注意这里所谓的“形式体”,指的是事物称其为这个事物的本质体,这个本质体不是质料,因为质料要依靠形式而存在。比如,同样都是肉身,可是有的是人,有的是低级动物。比如,同样都是木这样的质料,但,有的是活的树木,有的是家具。等等,以此类推。现在,对于可以经过科学方法认识的具体可感觉事物来说,已经被确定的具体事物的本质或者法则,在哲学上,就是这样的形式体。
可见,如果可以证明某个存在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存在,这样的存在之所以是存在,就是因为具备了可以独立存在的某种形式体。而这样的形式体当然符合其存在的法则或合理性。因此,可以说,“存在即合理”。
3.从科学的角度来说
科学是认识具体可感觉事物的认识方法,包含三大要素,感觉,逻辑,检验,在西方哲学上,是亚里士多德产生的。科学方法只能适应于可以被完全感觉和检验到的具体事物。因此,从科学认识的角度来说,凡是无法被完全感觉和检验的存在,就被当作不确定的或者不认识的存在。如此,对于那些科学方法无能为力的对象,在唯科学者看来,就无法确定其是否合理。因此,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存在即合理”这句话是有问题的。@LostAbaddon在这个层面上,解释的已经很明白。
4.从一般的理解上来说
对于很多非专业朋友来说,“存在”的意义是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理解的,即,凡是发生了的各种现象、情况、事件、行为等等,都属于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好坏,善恶,对错,美丑,都被当作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说,“存在即合理”这句话就有更大的争议了。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承认“存在即合理”,那无疑就为任何丑陋的、邪恶的现象、情况、事件、行为提供了某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合理性的根据。而这样的合理性,即使在一般的理解上,都会牵涉到某种合法性的内涵。显然,这样的结论,不仅在自然大法上有争议,在伦理道德上无法成立,在现实法律规则上,也无法成立。
这些所谓的现象、事件、行为、情况,并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存在,而是归属于某种主体的。丑陋的事件或行为本身是无法独立产生的,必然是某种主体之使然。那么,要分析这些丑陋的事件,就必需要分析产生这些事件的具备主体资格的存在,或者是人,或者是人组成的某种主体。如此,这样的分析必将以主体为对象。而只要以主体为对象,其分析方法,不外乎就是科学的或者哲学的,相应地,对于其是否合理的结论,就需要经过科学的或者哲学的认识来进行,进而,还是要在科学或哲学的层面上,来判断其是否为存在,是否合理。
20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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