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设想这样一个问题:
当某个地区被规划为高铁用地时,有一家住户不愿搬离,导致高铁建设无法进行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力拆除这家钉子户呢?
或许在大多数人看来,我们应该拆除这家钉子户,这样我们可以让更多人受益,但这样是否就忽略了房主个人的权利和感受了呢?
我们再来设想另外一种场景:
有一辆电车正急速驶向五个人,如果拉动一个控制杆,电车会变道驶向另外一个人将其压死,如果不拉杆,电车会继续行驶压死五个人。如果是你,面对这种情况会如何选择?
这是道德哲学中最著名的“电车难题”。
如果依照上面的观点,你可能会选择拉杆,牺牲一人救五个人的性命,因为这样做损失最小,整体利益最大。但你是否就谋杀了一个本来无辜的人呢?
上面的这两种选择都属于功利主义的观点。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倡导应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简称“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个人行为以及社会制度的原则。依据该观点,幸福是可以进行衡量计算的,因此在所有可供选择的行为中,要选择能够计算出来的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行为,从而保障获得最大幸福和利益的结果。
但通过上面两个例子,我们发现功利主义简单地将人进行物化,只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忽略甚至牺牲了少数人的尊严和权利。如果我们恰巧是这少数人之一时,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20世纪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便针对功利主义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人的利益和幸福真的可以量化吗?五个人的生命真的要比一个人的生命有价值吗?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基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论”,即被制定出来的社会制度和规则,要以平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中的每个人。
遮蔽一切信息的“无知之幕”
我们知道无论在怎样的组织中,小到公司,大到国家,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而制定规则的人为了个人利益着想,必然会制定利于自己所在群体的制度,就无法保证每个人享有公平的权益。比如,富人可能会制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环境保护者可能会制定发展新能源的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规则的制定者自带立场或倾向,希望从规则中多分“一杯羹”,必然会损害其他社会参与者的利益,那么由此制定出来的制度便毫无公平正义可言。
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构建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是真正公平正义的。
上面我们提到了,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在一个团体中都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地位,所以在制定规则时不可避免地受这些因素所影响。因此,要想构建绝对公平的分配制度,必须消除这些影响因素。于是,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无知之幕”的设想。
无知之幕就像一块遮蔽人所有信息的幕布,在这块幕布之后,每个人都失去了自身的所有标签,如身份、地位、阶级、财富甚至是性别、年龄等各种信息。每个人都需要在并不知道彼此状况的情境下,去讨论如何分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最坏的情况,成为最不利者。
那么,当所有人都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时,便会一致做出这样的判断:在所有最坏的情况里选择最好的情况,以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揭开“无知之幕”后,即使自己一旦“中招”也没关系,因为这条原则保障了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最差也差不到哪里去。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制定规则之前,我们并不清楚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以及该规则对自己产生的利益大小。你不知道自己是富人还是穷人,是农民工还是白领,甚至不知道你是男的还是女的,所以你不知道将要制定的规则会对你产生怎样的影响。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必然按照最坏的打算将自己设想为在该规则下受益最小的人群,所以我们设定的规则必然是保障了可能受益最小人群的最大利益。
以我们开头的两个例子来说,如果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我们并不清楚自己在这两个示例中扮演的是怎样的角色,自己可能是高铁的获益者,但也有可能是那个钉子户,可能是那五个人中的一个,也有可能另一条岔路上的那个人。因此在这种不确定性作用下,我们做出的决定必然与此前有所不同。
那么在这种无知之幕的作用下,我们应该构建出怎样一种分配方式才能称得上是公平正义的呢?
正义二原则
罗尔斯首先将人的基本权利(他称之为“基本善”)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言论自由、生命财产安全、尊严等;一种是无法被平等分配的,如出身、天赋、财富、权力等等。
也就是说第一种基本权利只能定性,无法定量;第二种基本权利是可以定量去比较的。
基于这两种基本权利的分配情况,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理论。”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也被称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它回答了第一种基本权利的分配问题: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最大限度的平等分配,无论人们有着怎样的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都应该享有平等自由和权利。
比如生命财产权,我们不能因为谁的地位高或者谁的财富多,谁就拥有比其他人更高的生命财产权,而应该是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生命财产权。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第二个原则主要是针对财富、地位、权力等不能够被平等分配的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部分:
(1)差别原则
“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也就是说在无法保证平等分配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则要使得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
比如,我们要制定一个经济困难补助法案,目前有两种方案呼声最高:
第一种方案:高收入者每年补助2万元,中收入者每年补助3000元,低收入者每年补助500元;
第二种方案:高收入者每年补助5000元,中收入者每年补助2500元,低收入者每年补助1000元。
在这两种方案中第一种方案的高收入和中收入者每年补贴都高于第二种方案,但低收入者却远低于第二种方案。
在差别原则下,我们应该选择第二种方案,因为该法案可以让最不利者(低收入群体)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这种差别原则也被称为“最大最小值原则”,这条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
(2)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比如,一个公司中空缺出来一个经理职位,那么这个职位原则上应该面向所有人开放,对每个人都是机会均等的,而不应该是靠关系、走后门才能获得。
需要说明的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而不是一开始便将天平倾向于“最不利者”。如果那样每个人都想成为最不利者来获取最大的福利,整个社会便会陷入停滞状态。
正义二原则真的正义吗?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所有制度和规则的制定都会遵循正义二原则,整个社会便会处于绝对的公平正义之中,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举个例子:
你面前有两个盒子,A盒中放了要么放了10万块钱要么放了1000块钱,B盒中要么放了2万块钱要么放了5000块钱,你会选择哪一个盒子?
依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我们肯定会选择B盒,因为这样即使运气不好也可能得到5000块钱远多于A盒的1000块钱。
但如果你急需10万块钱为家人做手术,你会怎么选择?
你肯定会选择A盒,因为A盒有50%几率获得10万手术费,而B盒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条件。
再比如,我们上面的补助方案,我们改变下条件:
第一种法案:高收入补助20000,中收补助10000,低收入补助990;
第二种法案:高收入补助3000,中收入补助2000,低收入补助1000;
而在整个社会中低收入者占比只有不到1%。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坚持最大最小值原则,选择第二种方案,为了让极少数人多获得10块钱的补助,而造成绝大多数人的更大损失,真的是合理的吗?
由此可见,虽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设想和正义二原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功利主义的弊端,但仍然无法保证社会的绝对公平正义,也无法因此而构建出一套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绝对完满的民主政治体制。
事实上,这种绝对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根本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社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环境不同、文化不同,所适用的制度必然也会有所差异。甚至对于同一个社会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合适的制度可能也会逐渐显现出不兼容性。
因此,与其我们去寻找一种普世普时的完美制度,倒不如持有一种发展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断地去依据现实情况去做出调整和改变,或许更能确保社会的稳定有序运行和社群中每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