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竟然以被告纪爱美戴帽子出庭不符合司法礼仪为由,将其诉求按撤诉处理掉了!并庄严声称“于法有据”。
笔者抱着敬畏之心立即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称《法庭规则》),检索到该规则第十二条就是关于对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的着装规定。
该条规定针对出现在法庭内的不同人员的身份、性质分门别类对着装要求进行了区分。一是出庭履行职务有职业着装要求的着职业装,在本案中特指审判长、审判员须着法官袍,代理律师着律师袍;二是出庭履行职务没有职业着装要求的着正装,如本案中出庭履行职务的如卑、南通市两级政府的工作人员;三是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着正装。本案中的纪爱美系原告,属于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应着正装出庭。
纪爱美戴帽子出席庭审活动的行为究竟违不违背《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是否违背司法礼仪?笔者认为无论从什么角度都不能得出这一结论!
首先,什么是正装?《法庭规则》并没有从正面罗列明示,也没有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更没有将“戴帽子”排除在“正装”之外!《法庭规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规定制定本规则,说明《法庭规则》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南通中院在适用该规则时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纪爱美戴帽子出庭并不属于违背《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的情形,被南通中院认定为没有着正装违背司法礼仪,是十分不妥当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便纪爱美戴帽子出庭的行为违背司法礼仪,南通中院也仅有对其本人予以训诫、警告,最多司法拘留的权力,根本无权对案件的诉讼请求事项作出程序上的处理。南通中院由原告的着装“迁怒”到案件的诉求,是一种充满想象力的司法恣意和滥用权力行为!
第三,即使按照民间风俗,也没有将戴帽子视为“着非正装”,反而是在很多电视宣传片上,不时看到有领导人戴帽子的画面。
所以,南通中院所谓戴帽子违背司法礼仪从而将无辜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在南通中院的对外通报中,似乎道出了本案按撤诉处理的真正原因。
按时下某些人的标准,纪爱美就是个典型的“讼棍”,是政府部门的麻烦制造者,是负能量,所以,她戴着帽子出庭被作为违背法庭司法礼仪的典型,真正是帮了法院的大忙,替如皋市、南通市两级政府解了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