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们在订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对见证人的资格法律也是有具体规定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遗嘱见证人的,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可以做见证人的,还有就是存在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不能做见证人。
第二种不能做见证人的,重点提醒朋友们注意的就是继承人,法律规定的是继承人,切不可误解为单纯指遗嘱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也不可以做见证人。比如,老人有两儿一女,女儿做见证人之一,把遗产遗嘱给其中一个儿子,这样的遗嘱是存在效力瑕疵的,会因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三种不能做见证人的,就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什么属于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还是很广泛的。
遗嘱作为个人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谨慎,不可疏忽大意。如果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订立遗嘱时欠缺法定实质要件,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这样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