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这两天大家都被一篇新闻震惊了——面馆老板与顾客发生争执被砍头断臂。事情的起因经过大家也都应该知道了,若有不了解的,我在这里简单地说一下:武昌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面馆发生了一起恶劣的杀人事件。面馆老板姚某因面条涨价问题与顾客胡某发生争执,并在激烈的时候一把掐住顾客胡某并按到墙上。由于争执激烈,气不过的胡某冲进厨房拿出菜刀砍向姚某数刀,并砍下姚某手臂和头颅将其致死。
场面极其残忍和血腥。近日大家也对这起事件做出了许多的评论与见解甚至是批评与谩骂,也都已经有了各自的看法,那么作为一个外界之人的我关于事件的孰是孰非便不会做出过多的评论与赘述,毕竟姚某已经为自己的愤怒与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只能哀叹地道一句:逝者安息,生者警醒。但在这里,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另一个被置于争执之外却暗藏于整个杀人事件的词——精神残疾证。
没错。最近的新闻又报道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是精神二级残疾,胡某持有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这样一来,胡某为何如此暴戾到置于他人死地的原因也有了合理的解释。该新闻一出,许多社会舆论又转向声讨面馆老板姚某。我往下翻了翻评论,被点赞最多的是这样几条,“叫你欺负弱者,看到胡某有证,我就替胡某放心了”、“精神病是梁山好汉”、“过过我就去办张精神二级残疾证!看谁敢欺负我!”。看到这样的评论,起初我是随口一笑,不过后来想想真是细思恐极……
这让我想起之前发生在周围的一件事,那天下午一个看上去正常的人走在街上时突然无缘无故动手打伤了一个他并不认识的陌生人,事后被打伤的人送到医院鉴定为骨折,并且之后因心里的阴影都不敢独自出门。按理说打人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切正常合理的步骤。可谁知剧情发生了反转。经调查和鉴定,袭击者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持有精神残疾证,所以免去刑罚。之后这件事仅因一句“以后多加注意”收场,便不了了之。这不得不让我把这件事与武昌火车站事件联系在一起,同样是精神病患者伤人,同样是精神残疾证。然而更让我感叹的是一些评论,点赞如此之多,也更看得出人们的期许,虽然评论表面有一些调侃的意味,但却反映出人们内心深处潜意识的想法。虽然面馆老板姚某不对在先,恶语相向乃至打人更是不对,但是他已经承受了惩罚。即使千错万错,也错不致死,难道仅仅是因为“我是精神残疾人,我一证在手!”就可以肆意杀人,随意伤人了吗?
更令我感叹的是,一部分人是对它的向往,虽然是调侃,调侃却包含几分真意,另一部分人则是对它的无奈。不知从何时起,“精神残疾鉴定”、“精神残疾证”已经悄无声息的逐步成为当代社会的“免死金牌”。
《独立宣言》中提到“人人生而平等”。记得之前看过一篇采访,是采访一个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那位教练提到:“我并没有把他当做是一个人身体有缺陷的人,相反,我认为他和普通人没什么两样,所以我在训练他时按照身体健全的人标准去要求他。”不出所料,那位残疾人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了极好的成绩。与此同时,我想起另一篇讲述关于残疾人的文章。文章的大概内容随着时间淡忘了,只有一句话让我至今过目不忘——“尊重残疾人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不把他当成残疾人,不要去刻意地怜悯他,那样表面是给予了关怀,然而却是给他的自尊造成践踏,让他们因自身缺陷而失落,要向对待普通人一样对待他,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这个美丽地球的本真的人,这样才是对他们的尊重”。不错,也许这正体现了人人平等,也正体现社会之公平,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那么……在法律与应承担的责任面前呢?本该倡导的人人平等却又要因为人们所谓的“精神残疾证”这样的“免死金牌”而退化到婴儿阶段吗?《孟子·梁惠王上》提到“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杀人者因精神残疾证杀人,难道也要曰:“杀人者,非我也,精神残疾也”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反过来想,这是不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对待残疾人的歧视与不平等?因为“精神残疾证”这样的“免死金牌”就是在向他人指出——他,是一个残疾人!他,是一个无脑的人!甚至会让许多大众认为:他,这样一个无脑的、拥有“免死金牌”的人,杀人,不犯法……
这与之前的尊重与平等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们总是会听到:“他只是个小孩子啊,你跟他计较什么?”、“我是个老人啊,你凭什么不给我让座”等等。也许正是这样所谓“弱者”标签让你不知所措,哑口无语,甚至明明是自己吃亏了却扇自己一巴掌。但是,就是这样有“免死金牌”的人就可以肆意伤人了吗?残疾证本该是某些人群自身情况的说明,却日渐成为了一道有魔法效应的神符。
想象一下,未来的某一天,如果你走在路上突然看到两个人相互争执,其中一人把另一个人置于死地。然而害人者却没有逃跑,表情风轻云淡,若无其事地从口袋中掏出一个神秘的证件,上面写着“免死金牌”四个金光闪闪的大字。那该是怎样一种具有黑色幽默却又诡异恐怖的画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