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武大赏樱季发生的民族主义激情打人事件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本人作为武汉本地律师对武大相关规定不作任何评论,对其校训似左行为似右的方式也不发表任何看法,反正我国的左右向来都很”ambiguous”(我知道这里大概不应该用形容词,但是我脑海里只有这个单词,求英语达人斧正)。
可是各位汉服爱好者们可知道,你们知山买山的行为在法律范畴上与保安打人都被分在了同一大类——侵权行为。
什么是“知山买山”?
所谓知山买山就是明知道是山寨产品还去购买山寨产品。此名词虽可在各界通用,但不知为何几乎成为了汉服圈专有名词。
保安打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知山买山侵犯的则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常见成体系的有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一件山寨产品,可能同时侵犯了正版产品的以上三项权利,也可能仅择以上权利之一二来侵犯。但只要是山寨产品,便一定是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明知是侵权产品却依然购买,可视购买后目的不同来讨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而一旦构成侵权行为,便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后果。不过如果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山寨产品,只要能够证明善意,通常可以豁免赔偿。至于如何证明善意,根据具体个案差异,也许会有不同的切入点,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寻找渠道。但通常而言都需提供购物小票或记录等信息,敬请留存。
就汉服圈而言,购买山寨产品即侵权产品的人群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批发侵权产品出售给不特定多数人的零售商;第二类是第一类当中的不特定人,即从商家处购买产品的个人。因汉服产品特殊,故第二类人群购买汉服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分为拍照道具使用、参加各类活动使用、日常节假日穿着用等各类用途,其中作为拍照道具以及小有人气的coser参加活动的道具均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商业用途。我们下面分别从不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以上人群的行为与后果。
一、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第一类人群即零售商显然至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除了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侵权复制品和罚款。如果生意实在太好,数额巨大,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二类人群,除一石击不起一圈涟漪的完全隐形小白外,凡涉商业用途的都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表演权甚至是发表权。理论上发表权应当一次用尽,但汉服作为服装有其独特个性,若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只发表了其单纯作为服装的部分却未发表服装穿在人体甚至不同人体的的部分,那么购买汉服穿在身上进行发表,便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实务中也有法院用实际判例支持了同一作品在不同维度上的多次发表行为。cosplay的本质便是一种展览性表演,于是身着侵权产品进行cosplay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展览权也就不稀奇了。侵权后果与上相似。
不过,完全对古人服饰的再现因不涉及现代人的智力成果,故不应被视为侵权产品。
二、专利权
如果被侵权产品已成功申请专利,才涉及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具体至汉服圈而言,大数应为外观设计专利(不排除有材料改进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但此文不涉及)。
山寨专利产品可能被定性为假冒专利,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然是被禁止的,除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人群虽无生产经营目的,但因其明知故意,可能构成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通常购买山寨汉服的买家一定是图便宜,如果在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正版价格)的情况下,专利权人至少可以请求购买者停止使用该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只有第一类人群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类人群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不正当竞争
假设名气、粉丝、出场费均相当的coser,人家都穿正价正品你穿山寨,因表演成本和因道具导致的舞台效果的差异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概要看市场是否认为自己被扰乱正常秩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