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了解国情才打人的”这是出自陕西科技大学一位教授之口;近日这则颇受舆论的新闻(高校教授殴打女环卫工人),引起了广大很多争议,原因是受伤女环卫工人刘女士除了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外,右侧上颌骨骨额突骨折,经医院诊断,受害人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初步鉴定为轻微伤。西安公安未央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葛某治安拘留10天并处500元,但是网友对这一结果不买账,言辞直指此次处罚太轻了!
“我是不了解国情才打人的”这句话怎么听都不应该是从一名海归学子的口中说出,在世为人,应当以“尊重”为首——尊重他人、尊重自己、尊重国家,这是基本的修养,至于知识学历、情商智商、社会地位这些应属“为人”的附加价值,在这里我想试问一下:“哪个国家的国情允许你想打人就打人的?”
这篇文章是今天我推公众号找的热点,整理素材看了网友评论后,我是真的要写点什么:无关于道德绑架、无关于语言暴力,只是想好好聊聊网友感觉处分过重的结果。
10月4日下午2时许,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沁园小区的市民查先生正在屋里准备休息,突然听见窗外有人哭泣,过了几分钟后,哭声越来越大,查先生透过窗户看到,一女环卫工从垃圾堆里慢慢爬起来,一女子正推搡这环卫工,并且叫嚣到:‘我挣多少钱,你挣多少钱,你挡着我挣钱。’同行的一男子欲上前殴打环卫女工,这时,查先生从窗户里喊,“你欺负环卫工,要不要脸”!两人发现被人看到,男子欲倒车逃跑,已被小区里的几名住户制止。有住户随即报了警。
事后,还在住院治疗的环卫工刘女士对记者说:“当时,我在小区里清理垃圾,垃圾车的确挡住了葛某的车,但我一直给葛某说稍等一下,他等了约有2分钟,我清理完最后一桶垃圾打算倒车的时候,他就冲上来在我头部打了一拳,我就晕倒了。”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初步鉴定为轻微伤。
葛某事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便手写了一封道歉信,但刘女士希望葛某可以当面道歉,对于这件事葛某迟迟未做出回应。最后,西安公安未央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葛某治安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事情的具体如上述那样,现在网络发达,语言攻击力也日益壮大,网上社会,很多人觉得自己手握主动权,说出的言语可以影响某件事情的结果;但在法律的层面上(就当我是入行太深),语言显得无力,发条法规才是判决的原则。
关于刘女士轻微伤:
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一般说来,轻微伤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就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很快痊愈。而轻伤在通常情况下都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
另外,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因为在刘女士被打后,市民当场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调查及处罚,看了下面,就可以知道:这个结果是很合适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后记:最后,不论在哪里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抛开法律义务不说,关于刘女士当面道歉的要求是在常理之中的,所以,希望葛某能尽快向刘女士道歉;然后处理该事件的后续、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