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浙江杭州某小区一女子违规在10楼楼道清明祭祖焚烧纸钱,烧好后,未及时将纸钱灰烬妥当处置,烟雾涌入11楼过道,导致正在楼道中的91岁老人死亡。
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
在各地三令五声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的情况下,仍有些市民顶风作案。
为什么有些规定,总要在有些人作出牺牲之后,才会严格执行规定。
愿老人在天堂没有烟雾。
但是,仍在世上的人,是要追责的。
1、烧纸钱的女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有一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案中,烧纸钱的女子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了91岁老人死亡,侵犯的是老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已经公安初步勘察,91岁老人的去世确因女子所烧纸钱未燃尽的灰烬引发浓烟死亡。女子本以为纸钱燃烧的差不多了,但是并没有将纸钱的灰烬处理完,最终导致灰烬引发较大烟雾,导致91岁老人死亡。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很明显,本案中,烧纸钱的女子并不是有意追求91岁老人死亡的,如果她知道未燃尽的纸钱会引发大量烟雾并导致他人死亡,她肯定会妥善处理灰烬的。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女子应当能够预测到如果纸钱未燃烧殆尽,可能引发大量烟雾,弥漫整个楼道, 进而导致他人死亡,但是女子由于各方面的过失并没有预见到,具有过失。
综上,女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女子应当对91岁老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的物业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职责。
作为物业,应当保护各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一切可能损害其他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但是本案中,女子在楼道中燃烧纸钱,物业公司并没有及时发现,其在履行安保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消防器材的生产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女子燃烧纸钱引发的烟雾,在一楼都能感受到,但是楼道里消防用的烟雾探测器并没有引发报警,并发挥其消防作用,最终导致严重后果—老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关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有必要提到一下近年多地实行禁令,严禁在春节、清明等节日燃放烟花炮竹。
然而一开始仍有部分人员不予理睬此类规定,顶风实施相关禁令行为。
现在因不遵守相应的禁令出现严重后果,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相关规定。
为何现在想让人们遵守规定的代价会如此之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