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书:[法]Emile DurKheim
1/什么是社会事实
- 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2/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今天,我们嘲笑中世纪的医生以他们的冷、热、干、湿等观念所作的怪谲论证,但没有发现我们还在用同样的方法,去解释一批由于性质特别复杂而使方法本身无能为力的现象。
可见,只有科学达到足够的高度时才能形成理论。然而,经济学家不是这样,他们是先制造理论,然后进行科学研究。 而为了制造理论,他们只满足于冥思苦索,想出一个他们认为可以成为价值的东西,即可以互相交换的东西的观念;他们发现价值的观念与效用、稀少等的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用他们的分析所得的这些产物作出了价值的定义。当然,他们还用一些实例去证明 这个定义。但是,如果想到这样的理论应当解释的事实是不可胜数的,那么,怎么能够承认偶然拿来作证的、必然是十分稀少的事实具有哪怕是最小的论证价值呢?
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
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3/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 1.一个社会事实一般发生在进化的一定阶段出现的一定种的社会里时,对于出现在这个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类型来说是正常的。
- 2.指出现象的普遍性是与所研究的社会类型中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相联系的,就可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
- 3.当这个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种有关时,这种检验就是必不可少的。
4/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
- 从原则上说,新产生的社会与产生它的社会并不属于同一个种,因为后者系通过重新组合而产生的,是另一种全新的结构。
5/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
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
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6/关于求证的准则
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
密尔提出的实验研究的四种归纳法,又称求因果四法。剩余法是指:从所研究的现象中减去那些由于以前的归纳而得知为某些先行条件的结果的部分,而现象的所余部分就是其余先行条件的结果。契合法是指:如果所研究的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所有事例有一致之处的情况,就是所给定现象的原因或结果。差异法是指:如果所研究的现象只出现于众多事例中的一 个事例而不出现于其他事例,而其他情况在众多事例中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使前一事例与其余事例不同的情况,就是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和一个必要部分。共变法是指:凡是每当另一现象以某种特殊方式发生变化时,以任一方发生变化的现象,就是另一现象的一个原因或结果,或者是由于某种因果事实而与之有联系。
要解释某一较为复杂的社会事实,只有观察它在所有的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才能做到。
7/结论
- 最后,迪尔凯姆将其在本书所阐述方法的特点概括为如下三点。“首先,它独立于一切哲学,”即把社会学从哲学中解放出来。其次,迪尔凯姆认为他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接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最后,迪尔凯姆认为,“我们把社会事实看作物,即是把它们看作社会的物。”这是社会学方法的第三个特点。迪尔凯姆拒绝将社会事实的复杂性简化,因为这会使它们失去它们固有的性质。他的方法“力求证明无须抽掉它们固有的性质,就可以对它们进行科学的研究。”保持社会的物的固有的性质,使得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感觉成为社会学者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只有具备社会学的专门知识才能使他去认识上社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