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写了一篇文章说Verra就煤电厂提前退役方法学征求意见,结果这几天发现GS也在就一个类似的方法学征求意见,而且已经是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了,看来英雄所见略同啊,煤电厂提前退役这类项目大概率能成了。而且GS方法学的发布给之前一些不能做的项目带来了机会。先期待一下,我们稍后解释。
现在先来对比一下Verra和GS这两个方法学的异同,方便大家判断今后开发项目的时候如何选择。
适用条件
煤电厂要求:
提起煤电厂提前退役,最直接的一个担心就是边拆边建的情况,对此,Verra和GS用不同的方式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避。VCS要求煤电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施工,GS则要求剩余技术/运行寿命至少为5年,在作出停止煤电厂运行的决定时至少有五年不间断的商业经营的代表性历史。
两个方法学都要求了煤电厂必须并网,自用的煤电厂不在方法学覆盖范围内。
与煤电厂相匹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厂要求:
VCS和GS都要求退役的煤电厂比如有可再生能源电厂对发电量进行替代,但具体细节有点差别。
Verra:项目启动时,可再生能源电厂发电能力至少为煤电厂发电能力的10%,初始计入期结束之前,该比例为至少40%。允许的可再生能源电厂的发电方式包括太阳能、风能、水电站、地热发电、潮汐/波浪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废弃物转制能源发电、生物质燃烧发电。
GS要求则严格一点,在项目启动之初对可再生能源电厂的发电能力没有要求,有就行,但是要在五年内充分运作。且只有当可再生能源电厂的发电能力达到燃煤电厂的50%以上的时候,才可以获得碳信用。
对可再生能源电厂的类型也做了要求:GS认可的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波浪发电以及潮汐发电,如果可再生能源类型不在上述清单之列,经GS事先批准也是许可的。而像水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废弃物转制能源发电以及农业残留物发电的发电方式,在GS的该项方法学中是不认可的。
更详细的对比可以参见下表:
和Verra的方法学一样,GS的方法学中也是单独列了一部分对公正转型做了规定,大致包括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进行影响和机遇评估、制定公正转型计划、实施公正转型行动、确保对公正转型行动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监测、报告与核实等几个方面,目的都是确保在煤电厂退役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合理保障,不至于出现失业以及影响生计的情况。
从上面的适用性条件对比中也可以看到其实一些项目要求Verra和GS是互为补充的,这就给了不同企业业务机会。
之前的文章发出来之后,就有一些国企找过来说刚好有类似的业务,可不可以做,但那时受限于Verra的条件东道国公开声明的要求,而GS的这个方法学中却只要煤电厂声明不会再扩建或者投资新的煤电厂就可以了,所以GS的这个方法学如果最终版本改动不大的话,倒是给了中国的广大煤电厂国企一个机会。
再有比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类型,有的Verra认,有的GS认,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怎么样,是不是瞬间觉得柳暗花明了?
来源:老汪聊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