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者,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判处绞刑。
耳熟。
在哪见过?
不记得了。
大家好,感谢阅读。今天鸣哥在微信公众号Mingo布克和大家一起阅读《洞穴奇案》。
这是美国二十世纪法理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假象公案。有真实案例原型吗?
有的。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以及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这两个案子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前者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后者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富勒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五封判决书依照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给出了各自的判决。
这些判决书,反映了二十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这是鸣哥在Mingo布克上写的第二篇垃圾。所以我理解,大家对鸣哥还不了解。
作为医学生,鸣哥对法律有多大兴趣呢?
并不感兴趣。每天背书的鸣哥依然不忘初心,坚信自己是一个理科生。
读这本书是因为有个朋友推荐了我一本书,书里有提到这本《洞穴奇案》。
草率不。看书,随缘就好。
对里面的发哲学思想有多大兴趣呢?
不大,比不上98K一发。
鸣哥感兴趣的,是里面的思考。
比如: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明文规定,没商量。个人建议行政长官在判决后予以赦免。
好,我支持有罪判决。
但是,
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这等于承认法律不再彰显正义。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建议判决这些当时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以与正当防卫一案相同的处理。
OK,我支持无罪判决。
But,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况且,何为自然状态,何为文明社会状态?一个人在山洞里度过十八岁生日,难道社会不承认他成年吗?法律的适用何来自然状态或社会文明状态?但是,我怎能判处这些人死刑呢?判处他们死刑有任何威慑或现实意义吗?他们可是十个救援队的英雄用生命换出来的,我再把他们送上刑场?我宣布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whatever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况且,赦免与否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而非法官··这等于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子中应该怎么做。如果我是最高行政长官,我将在赦免的路上走得更远,而不是停留在人们提出来的恳求上。我会宽恕本案所有被告,因为他们已经付出了足够的代价。但我是法官,我受联邦法律的控制,他们的对错善恶无关我的职责。他们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正当防卫?法律有这条吗?我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嗯···有罪。
However,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法官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几乎所有人民支持无罪,我们应考虑民意。法官们会说,社会舆论是情绪化的······但我们的判决过程难道遵循了严格和正式规则,既防止错误发生,又排除个人情感,并保证所有法律都被遵守?我的结论是,这些被告是无辜的。
······哦·
几十年后·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紧急避难不成立,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杀掉别人法律条文中语词的一般含义并不支援任何有关基于人类本性的例外或紧急避难免责效果的推测。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而不仅仅流于表面上。它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达成了一种高层次的一致,即在法律与政府目的问题上,这些彼此竞争的观点中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的,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的观点,以正义之名将法律抛诸一旁,就是以优待与法官想法一致的群体的名义践踏了人民。况且,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我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哦·
但是,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选择杀人好过等待死亡。而且,平等承担死亡是公平的,本案中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我赞成撤销判决,宣告无罪。
·····························哦·
但是,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我赞成支持有罪判决。
····························································哦·
鸣哥去吐一会。
如果你坚持看到了这,鸣哥佩服你是个有耐心而且喜欢思考的人。鸣哥在身边见过了太多懒癌患者:
釜山行:人性是恶的。
庆阳女孩跳楼:班主任有罪。
近视:手机玩多了。
哭:软弱,比你惨的多了去了。
医生:高薪,高生活质量。
······
一对一标签。
我相信他们对洞穴奇案的看法也就分两种:1,杀人了,去死吧。2,快饿死了谁还管那个,无罪释放。
老实说,鸣哥看这本书之前的想法也不出这两种。直到一句又一句的“卧槽”声配合着翻书的声音,把最后一页带着手的温度送回上一页的一侧。
如果拍一部电影讲述这个故事,每一个法官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影片结尾的点睛之笔。每一个判决都引人深思。
问题来了,我的思考呢?
鸣哥不关心什么法哲学流派思想,鸣哥在乎的是,我的大脑是否还有生机,还愿不愿意花时间去想一个问题,为这个问题引申出的新问题接着思考。
一部电影,不再是好人加坏人,天上加地下;
一个新闻,不再是标题的好恶倒向;
一个人,不再只有一个标签;
不,人没有标签。
鸣哥有一段时间接触过一点心理学,刚巧那段时间碰上一点问题,经常分析自己···后来不分析了,因为没有尽头。一环套一环,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仿佛布满蜘蛛网的无底洞,洞的那头,是深渊,注视我,我却看不透他,是不敢看透他。那是我自己。
但这也是我们思考的理由。我还年轻,我的字典里可以有“输”,但我家墙上不能有“难得糊涂”。
身边的人或许会劝你,别想太多。
他们是对你好,或许那时候的你更适合休息一下,睡一觉。
但他们不是说,永远看书只看画儿,看表只看带儿。
我还年轻,想更多,懂更多。
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