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男与张女系夫妻,婚前无房,婚后共购买两套住房。第一套住房是婚后双方父母各支付50%房款,全款购买,产权登记在张女一人名下,第二套住房,张女父母为其全资购买,登记在张女一人名下。
【问】现在二人离婚,陈男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吗?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如无其他约定,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第二套住房是一方(即本案例中的张女)个人财产。如果张女父母在结婚前为女儿支付首付,婚后父母还贷,那房屋也是张女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不管双方因何原因离婚,陈男均有权主张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的50%分割房产,该房产虽登记在张女个人名下,但不是张女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