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花点时间记录下背景,希望这样可以更深刻的理解自己当下这种不太正常的行为背后的原因。同时希望在理解自己的行为背后,可以通过再次理解,巩固自己这难得的动机。
在一次帮老婆大人当枪手编写庞家莱的著作 《空间》与《几何学与传统》的读后感之后,突然发现了自己对于写作还是有那么一点点兴趣的。主要可能是因为自己居然有点享受那种绞尽脑汁遣词造句,一篇文章来来回回翻个5,6遍只是为了更好的组织自己的语言,并更好的理解作者的思路与逻辑。 这东西背后到底是因为自己的大脑因为厌恶了天天玩游戏这样的脑力浪费,还是多巴胺摄取太多,反而引起了对于内啡肽的渴望,都不得而知。那么因果分析就进行到这,咱么开始进入正题。
《洞穴奇案》之前看了几个章节,这次节选基恩法官的陈词,并写下我的读后。
读过这本书的人应该对内容有所了解,一个十分有代表性的案件,每个法官基于不同的论点,对案件进行判决并给出自己的逻辑。对于理解法律的哲学,以及理解法律从业者的逻辑推理过程,是有很大助益的。
基恩法官的论点很清晰,他认为法官就应该忠实的执行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而不引入任何个人的意愿或是个人的“正义”。他的开篇,就直接宣告了法律与行政的角色差异,以及职责划分。作为个人,他希望可以宽恕被告。作为法官,他按照法律条文解读,“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判处死刑”。同时他说明,道德方面的善恶对错,不是法官应该去考虑的问题,可能行政长官会因为民意压力考虑这些事情,但那是行政长官要去考虑的事,而不是法官需要考虑的事情。并且在他的理解是,这个案子之所以这么复杂,完全是因为大家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同时从法理与道德两个方面考虑,造成了选择矛盾。
接下来就是基恩法官专门cue 了一下福斯特法官,对于福斯特法官的论点,以后有机会我再补充。在这里基恩法官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推导了一下福斯特法官的论述逻辑。基恩法官认为,福斯特法官专业是找法律漏洞, 其对法律漏洞的热爱已经超出了对于法律本身。 算是来了一个淡淡的讽刺。再接下来,既然之前福斯特法官貌似找到了一个法律漏洞,那么就需要专门论述一下这个漏洞有效性。法律的漏洞的根源是“目的”的缺失,但是这里的目的是绝对不会缺失的。因为人类从祖先开始就将人吃人列为禁忌。
然后基恩法官又对自我防卫,这个无罪的论述进行了分析。 核心观点很明确,自我防卫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而在这里不适用的原因即是,威特莫尔没有威胁到被告的生命。这里学到一个新词,松弛的道德主义,嗯,很好的比喻,比低下的道德水平生动得多。
最后基恩法官隐隐的表达了下自己下如此判决的根本原因,也许他对于法律的中立与客观性存在一些担忧,之前的混合道德与法理的判断,让他发现即使是法官们也因为道德压力而放松了对于中立与客观的坚守。 所以他再次声明自己的审判依据是立法至上,是法理与道德的绝对分离。他担忧的是司法权力分配的模糊,担忧的是人民对于所创造的法律的责任的不明确,担忧的甚至于是一些不那么纯粹的法官所带来的司法部门隐含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