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日记星26号星宝宝,正在参加孙老师的第12期21天蜕变之旅,这是我的第485天原创日记,我相信日积月积的力量.
工作笔记
在这两天的频繁解答各界网友的过程中碰到了很多没有料想到的问题,我想不仅是我,海关也在昨天针对“出口享惠情况”项目做了补充通知。不过,我认为这个补充通知还不能解决所有情形下的问题,并且对于“品牌类型”项目的复杂问题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答复。
为此,今天通过这两天的搜集整理和海关得到的反馈信息,汇总了一篇新报关单填制中关于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的问题集锦,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关于 “通用型问题” 的问题整理
本部分的问题解答对于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同样适用,必看。
问:1月1日起报关单中的“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必须填报吗?
答:是的。这两个项目都为必填项目,但其中“品牌类型”项目对于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都要填报,而“出口享惠情况”仅需在出口报关单中进行填报。
问:加工贸易转厂、成品内销、保税仓入仓等形式进出口报关单的“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必须填报吗?
答:是的。这两个项目的填报目前与监管方式无关,所有报关单都需要填写。但是“出口享惠情况”仅需在出口报关单中进行填报。
问:如果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填写错误会受到海关处罚吗?
答:有些网友问我,实在来不及确认这两项情况的时候,能不能填“无品牌”和“不确定”。我很肯定地告诉你,如果填报有误,会被海关计入报关差错,当心海关总署225号令中的差错率问题。(报关企业连续四个季度报关差错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就可能会被降级)
至于海关是否会给予处罚,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两个要素还不构成“海关统计”的项目,所以应当不会受到处罚。
问:作为报关企业,如何判断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这两个项目?
答:请让您的客户来确认,以客户答复您为准。因为在贸易过程中报关行不会比客户更清楚这些信息,所以不要轻易帮客户去做判断。
问:加工贸易企业是否需要修改备案数据,增加这两项内容?
答:并不需要,仅需在报关时填报这两个项目即可。注意,不报可能也会过机,但是要计入差错率。
关于 “品牌类型” 的问题整理
对于“品牌类型”项目的某些具体问题各海关都在逐步上报总署,等待总署进一步答复,以下仅针对部分内容进行解析。
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问:什么是进出口货物的“品牌”?
答:《GB_T 29185-2012 》中品牌的术语解释:与营销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语、符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价值)。
问:本次填写的“品牌类型”与申报要素中的“品牌”有何关系?【】
答:这两项内容之间存在逻辑关系。
其中,申报要素中的 “品牌” 要素主要是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规格型号中新增的 “品牌类型” 只是品牌统计用。我举个例子:假设果子(本人网名)的户籍是北京市西城区,那么“果子”就是品牌,“北京市西城区”就是品牌类型。
再谈逻辑关系的问题,如果某企业“品牌”栏填报为“大果子”,那么“品牌类型”栏就不可以填报为“无品牌”,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如果有品牌则“品牌”、“品牌类型”、“实物或包装”三者全有,如果无品牌就要全没有!
问:“品牌类型”涉及的品牌是否指在商标局注册或海关总署备案的品牌(商标)?【】
答:不是。“品牌类型” 这里所指的品牌无论是否经过商标局注册和海关总署备案(当然,没有商标局注册是不可能到总署备案的),都包含在内。所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也是商标,一样要填报 “品牌” 和 “品牌类型”。
问:根据海关解释 “境内自主品牌” 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所以没有商标局注册怎么可能算呢?【】
答:道理很简单,如果是中国某企业的品牌,未经商标局注册,假设不能填报为“境内自主品牌”,那么除了两个境外品牌之外,只剩 “境内收购品牌” 和 “无品牌” 两项了。
前面已经假设了这是中国企业自己建立的品牌,那么首先排除 “境内收购品牌” ,难道是 “无品牌”?这完全没有道理嘛。更何况很多大企业在建立初期都是艰难创业的,品牌意识不强没有注册也很正常,但并不代表我是没有品牌的。
问:境外品牌在中国商标局有注册,算境外品牌还是境内品牌?
答:商标注册的问题,并非在一国注册后全球通用,所以该品牌持有人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的情况很正常,所以不能以在中国注册作为判断境内商标的唯一标准。据此,如商标持有人的初始注册地不是中国境内那就属于境外品牌。
问:“品牌类型” 的填报是否与客户的品牌授权有关?【】
答:完全无关。首先,正常的贴牌生产都需要品牌持有人授权,无论其是否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这个不应存在疑义。其次,如果该品牌有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话,无论这次海关是否增加 “品牌类型”栏目,那么你都应当填报 “品牌” 这个申报要素,那么就一定需要持有授权证明。
如果你从来没有被商标持有人授权过,这次增加项目才想起来,那么……(此处省略一万字)
问:品牌是不是就指企业名称?【】
答:并不一定。比如美国商用机器公司,其拥有的品牌是“IBM”;比如瑞士雀巢公司,其拥有“雀巢”、“能恩”、“美极”、“美禄”等子品牌。所以,公司名称并不一定可以和品牌划等号。
这里大家不妨把 “品牌” 理解为 “商标”。作为一个商标(品牌),通常可能由“文字(或字母)”、“图形”、“图形+文字(或字母)” 的形式展现。很少有公司在有品牌的同时不进行标注的,除非应客户特别要求。
问:我确认不了客户的品牌怎么办?
答:不可能!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个品牌,无论品牌规模大小都是希望其发扬光大的,不会拒绝告知你品牌信息的。所以不用担心,放心跟客户确认,他一定会告诉你的。
问:内装物品没有品牌但是外包装上有品牌,应该填有品牌还是填 “无品牌”?【】
答:与申报要素栏品牌的要求一样,是指“商品或包装”上的任何标志或品牌。这里很清楚的说明了,在“商品”和“包装”上,二者只要有其一上印有品牌,则整批品牌应当按其属性申报。
问:同一件产品上印有两个品牌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供应商供货的情况,应客户要求打上客户标识。假设中国的三角轮胎给日本丰田公司提供汽车轮胎,其轮胎上带有三角轮胎和丰田两个品牌。该轮胎的品牌依旧归属于三角轮胎,而丰田的标识仅是为了证明该款产品为丰田公司的定制或特供产品。
再看一种情况,某公司品牌A为国外品牌B生产调味品出口,其中瓶盖上印有A品牌,外包装箱上印有B品牌。这时如标签和销售时都以B品牌进行,那么就按境外品牌申报。
再再看另一情况,某公司从境外购买A品牌(英文)的红酒,其在国内注册了中文品牌B。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获得了该境外品牌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所以注册了中文商标。这时可按中文品牌来申报。
问:我作为供应商给客户供货,既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客户的品牌,那么品牌应该打谁的?【】
答:各位上下班路上看下公交车的车窗玻璃,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在边角处都有 “长江” 的商标,但这个公交车肯定不是长江牌的。(长江牌的公交车多年前就停产了,国内也都报废得差不多了)
问:我公司有自己的商标,但是为客户供货的时候只展示客户的商标,那么打哪个品牌。
答:这种情况没有自身品牌标识,申报客户品牌即可。
问:“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和“境外品牌(其他)”有何区别?【】
答: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然后我再举例。
1、这两者都是指品牌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所以称之为 “境外品牌”;
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仅针对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不填此项。所谓 “贴牌” 是指由中国工厂代工生产,或者干脆由贸易公司在国内采购无牌货后在中国境内加贴品牌。如果是品牌持有人的中国工厂生产自己的品牌不叫做 “贴牌”。
3、“境外品牌(其他)” 是指由品牌持有人在中国的投资公司生产的境外自有品牌出口,以及从国外进口的境外品牌产品。
举例说明:美国耐克公司在苏州设立工厂,耐克工厂生产阿迪达斯品牌的产品,就属于 “贴牌生产”;而耐克公司生产耐克品牌的产品,就属于“其他”。
问:是不是所有进口的产品 “品牌类型” 都应当填报为 “境外品牌(其他)”?
答:当然不是。关键看品牌持有人,据我所知,某些中国的本土品牌也都在新西兰的工厂贴牌生产奶粉后内销回来,这样的进口货物其品牌还是 “境内自主品牌”。
问:中国大陆的品牌委托台湾的企业生产,然后进口到中国大陆,算不算贴牌?【】
答:“贴牌” 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生产,适用境外商标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应当申报为 “自主品牌”。
问:美国耐克公司委托越南工厂生产的运动包进口到中国,填什么?
答:境外品牌(其他)。
问: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产品,但产品技术是用另一家公司的,那么品牌怎么填报?
答:填你公司自有品牌。如果我告诉你任何一个品牌的手机所用技术来源可能不下几十家公司,你会不会吃惊?难道要让手机背面加上几十个LOGO么?!
问:香港、澳门、台湾公司的品牌,在大陆生产后出口,是属于境内品牌还是境外品牌?
答:香港、澳门、台、澎、金、马关税区都属于单独关境区,而报关单仅针对关境以内的报关行为(在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所以,香港、澳门、台湾的品牌应当视为境外品牌。
问:如何判断 “境内收购品牌” 和境外品牌?
答:所谓 “境内收购品牌” 是指境内企业完全获得了境外商标的所有权。这时要注意,某些中资企业收购境外公司的案例中,商标持有人并未完全放弃商标权利,而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入股,这种情况下还应当视为境外品牌。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填 “无品牌” ?【】
答:首先,申报要素的 “品牌” 项目应当填 “无”。其次,要确保在实际货物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品牌标识(公司名称不算)。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在该项填报为 “无品牌”。
问:摩托罗拉品牌应该是摩托罗拉系统和联想共同拥有,其中移动端权属联想,我应该报哪个品牌?
答:这种情况我认为要厘清联想是否收购了摩托罗拉的全部品牌还是仅收购了部分业务线(如联想收购IBM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业务),从描述中看上去摩托罗拉系统还是品牌持有人,只不过是以品牌和部分技术与联想合作(合资)而已。你想收购整个品牌,要先看美国商务部批不批不是。
关于 “出口享惠情况” 的问题整理
对于“出口享惠情况”项目的具体解释,在1月3日之前海关内部执行也不统一,好在我之前的解析没有原则性错误。虽然1月3日总署发布了内部的政策解释,但我认为仍不能完全满足各企业的需要,所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解读。
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问:我国目前已与哪些国家(地区)签署并实施了优惠贸易协定?【】
答,请看下表:
问:是不是最终目的国为上面表格中的国家就可以填报“出口享惠”?【】
答:不是的。填报 “出口享惠” 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最终目的国为以上表格中的国家(或地区);
2、该批货物已签发(或将要签发)原产地证书;
3、该货物符合相关自贸协定中享受优惠关税的条件;(下面有详解)
4、进口方计划使用该原产地证书进行申报以享受优惠关税。
问:未在上述列表中的其他WTO成员国一样享受最惠国税率,应当如何填报?【】
答:只要未列入上述列表中,即便在进口国申报时享受最惠国税率,也请填报为 “不享惠”。
问:已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是否会有不享受优惠关税的情形?【】
答:完全有可能。虽然果子并不是对所有贸易协定有研究,但是我知道某些贸易协定项下是以目录的形式公布享惠范围的。即便在目录中的产品,也只有达到某些特定条件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举个例子:原产自台湾的某些数控机床是列入ECFA目录中的,但是要求其数控装置必须是台湾或中国大陆原产,否则即便原产国(地区)为台湾也不可以享受0关税待遇。(某企业为此补税了几百万,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问:已签发原产地证书,进口方还是不用产地证申报的情况有没有?
答:有的,有的企业虽然要求出具产地证,但是不计划享受优惠关税,这种情况下填报为 “不享惠”。
问:最终目的国为上述表格中的国家,但是没有要求我们签发产地证,怎么填?
答:此种情况应视为进口方没有计划享受优惠关税,请填报为 “不享惠”。
问:有的国家有几个贸易协定的,那是要参照哪个贸易协定?
答:比如老挝,就同时纳入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这时就需要根据外方要求出具哪种产地证来进行确定了。
问:什么情况下享惠这里可以填报 “不确定”?【】
答:目前只有入保税区(或此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报关单,入区后不确定货物最终目的是出境还是出区内销的情形下,才可以填报 “不确定”。除此之外都不可以这样填报。
问:如果是实际出口时填报 “不确定” 会对企业有何影响?【】
答:除了上一款情形外,在没有跟外方确认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填报 “不确定”,将会被海关计入报关差错,已申报的单据建议做改单处理。
问:物流园区 “一日游” 货物如何填写享惠情况?
答:“一日游” 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应为 “中国境内”,填报为 “不享惠”。
问:如果该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但是国外企业操作人员不知道,所以他们没有办理产地证,那这种就是不享受优惠了么?
答:是的,不享惠。
问: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如何填报?【】
答:填报为“不享惠”。
问:出口中转港,然后不确定最终目的国怎么办?
答:不存在这种情况。假设:国内某公司出口到日本一批货物,又得知日本会转卖该批货物至第三国,但是却不清楚第三国具体是谁。这种情况下最终目的国不可能为空,应当填报为“日本”;同时,日本也不可能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书的。
问:是不是出具原产地证书就视为享惠?【】
答:不一定。原产地证书有两个作用:第一,享受优惠关税;第二,适用对外贸易管制。某些情况下出具原产地证书是为了避免贸易壁垒或证明来源符合进口国法规,而非为了适用优惠税率。
具体请参考关于出口享惠情况的解释第二条说明。
问:“出口享惠情况” 栏填报错误,是否会影响国外进口清关?
答:该项仅为我国统计之用,不会影响到进口国清关。
问:加工贸易项下的形式进出口报关如何填报?
答:请填报为 “不享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