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经典选读】Grotius:On the Right of Legation

雨果·格老秀斯(1583-1645),一个荷兰人,出生在Huig de Groot,是一个伟大的学者和律师,同时也是政治家和外交家。1607年,他获得了荷兰执政官的职位,并且已经和荷兰的强力拥护者奥登巴涅韦特合作,同西班牙谈判。1613年春,格劳修斯升任鹿特丹退休人员后,成为前往英国詹姆斯一世朝廷的外交使团的实际领导人。这次会议主要关注亚洲事务,但由于詹姆斯和格老秀斯在神学争论方面的共同兴趣而使宗教发生了变化,随后在1615年举行了另一次会议,格老秀斯也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对格老修斯来说不幸的是,老登巴内维尔特未能幸免于自1610年以来一直影响荷兰改革国教会的激烈的内部神学争论,当他在1618年倒台时,格老修斯,一位温和的新教徒,他曾对严格的加尔文主义者抱有一些热情,也跟着倒台了。律师被处决,他的副手被判无期徒刑。然而,格老修斯只在监狱里待了两年,于1621年3月逃离了洛维斯坦城堡,流亡到法国,在那里他得到了养老金,并被鼓励建立自己的家。1631年10月,他冒着返回荷兰共和国的风险,但在次年4月,他受到威胁,如果他不离开,将再次被捕;“荷兰奇迹”再次被迫撤退,这一次是在汉堡。然而,这仅仅是他返回法国流亡生活的一个中转站,因为1634年5月,在与瑞典总理阿克塞尔·奥克森斯蒂娜谈判之后,他同意担任瑞典驻巴黎大使。格劳修斯一直担任这一瑞典外交机构的最高职位,直到1644年,也就是他去世的前一年。

格老秀斯是一位多产作家,研究国际关系的学生普遍认为他最重要的作品是《Praedae》,它写于十七世纪头十年,但直到1868年才出版;《自由之海》,他为海洋自由所作的著名辩护,首次出版于1609年;最重要的是他的三本关于战争和和平法的著作。这部作品是他最初流亡法国几年的成果,首次出版于1625年,随后多次再版。接下来是第二卷第18章,格老秀斯将其命名为“公使权”。这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不仅因为它“现代外交法的轮廓第一次清晰可辨”,而且还因为这些轮廓是如此尖锐,如此节省。

我引用了弗朗西斯·w·凯尔西(Francis W. Kelsey) 1646年出版的拉丁版《战争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的译文。这本书于1925年首次出版于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经典丛书》。我复制了1964年再版时的文本,只是在一处修改了拼写,并删除了凯尔西的交叉参考编号。我也略去了格老修斯的旁注,这些旁注全部来自古典文献,大约三分之一是李维的《罗马史》。文本(包括脚注)放在方括号内,后跟Ed.'是我的。方括号中不加“Ed”的文本是译者的。


关于公使馆的权利

某些义务,如公使权,起源于国际法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谈到了自然法则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只在《国际意志法》中增加了几条,只要《自然法》是由意志法所作的任何补充。

我们仍然要讨论我们称为意志的国际法本身所引入的义务。在这门课上,最重要的主题是公使馆权。无处不在,事实上,我们发现提到神圣的事务的大使馆,大使的不可侵犯,国家的法律与参考观察大使,神和人类法律,公使馆的权利神圣的国家间条约神圣,参照国家,人类联盟,大使的神圣的人。

在《帕皮尼乌斯》中,我们读到:

这名是万民永远的圣名。

西塞罗在他关于预言者回应的演讲中说:“因为我认为大使的权利不仅得到了人类的保护,也受到了神圣法则的保护。"因此,违反这条律法,就是承认所有人不仅不公正,而且不虔诚,正如腓力在写给雅典人的信中所说。

其中,受使馆权有效

因此,首先应当了解,我们所要讨论的国内法,无论它是什么,都是属于那些拥有主权的统治者彼此派来的代表的。除此之外,还有省、市和其他地方的代表,他们不受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管辖,而是受地方法律管辖。在《李维》中,大使称自己为罗马人民的公共信使。在同一Livy的其他地方,罗马元老院说,使馆权是授予外国人,而不是公民。西塞罗在说明不应向安东尼派遣大使时说:“因为我们不必与汉尼拔这个公敌打交道,而是与公民打交道。”此外,维吉尔和任何法学家一样清楚地指出了哪些人应该被视为外国人

凡是自由的、不受我们统治的土地,我都当作外国土地持有。

2. 因此,在不平等联盟中联合起来的民族,只要他们不停止做自己的主人,就将拥有公民权;同样地,那些部分为主体而部分为非主体的人,对于他们所不属于的那一部分,也将有公民权。然而,那些在正式战争中被征服并被驱逐出王国的国王,连同他们的其他皇家财产,也失去了公使馆的权利。基于这样的理由,乌布利乌斯·埃米留斯把他征服的珀尔修斯的传令官当作俘虏。

3.然而,在内战中,有时需要为行使这一权利开辟道路,尽管是以一种不规则的方式。当一个民族被分割成几乎相等的部分,以致双方谁拥有主权令人怀疑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再一次,当两个几乎拥有平等权利的人在争夺王位继承权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民族暂时被视为两个民族。塔西佗谴责维斯帕先的追随者,因为在内战的狂热中,他们与维特里乌斯的追随者的关系侵犯了大使的权利,即使在外国,大使的权利也是神圣的。

海盗和土匪不能构成国家,也不能利用国际法。根据塔西佗的陈述,当塔法里纳斯派使者去见他时,泰比略非常愤怒,因为一个逃兵和强盗像对待敌人一样对待他。不过,有些这样的人,象古代的一群亡命徒,只求保证了自己的诚意,就可以得到公使的权利,那是在普列牛斯河上的一种情形。

大使馆是否应该总是被接纳

1. 大使有两项权利,这两项权利在国际法律中随处可见。第一,他们必须得到接纳;第二,他们必须远离暴力。

关于第一点,有一篇李维的文章,迦太基的元老汉诺这样抨击汉尼拔:“我们杰出的司令官没有允许他的营里有来自盟国的使者,也没有允许他们代表盟国的使者。他违反了国际法律。然而,这不应该从字面上理解。事实上,国际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接纳所有的大使,但它确实禁止无缘无故地拒收大使。同样,原因可能发生在派遣大使的人的情况下,或被派遣的人的情况下,或派遣大使的理由中。

2. 梅莱西普斯,一个斯巴达的大使,在伯里克利的建议下被从阿提克的领土上撤了下来,因为他是从一个武装的敌人那里来的。

因此,罗马元老院宣布,它不能接纳迦太基人的大使馆,因为迦太基军队在意大利。12亚该亚人不接受珀尔修斯的大使,因为他正在计划对罗马人发动战争。所以查士丁尼拒绝接受托提拉和哥特人的庇护他们是贝利撒留的代表。波利比乌斯还提到,锡尼提斯的使节到处被驱逐,因为他们是一个邪恶的国家。

第二个原因在特奥多鲁斯的例子中得到了说明,特奥多鲁斯被称为"无神论者",李西马库不愿意听他的话,尽管特奥多鲁斯是托勒密派来见他的。由于个人仇恨,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其他大使身上

我们提到的第三个原因在怀疑派遣的原因时起作用,13正如希西家怀疑亚述拉伯沙基的使臣煽动人民一样;或者当大使馆的级别不合适,或者在不合时宜的时候到来。所以罗马人未经许可禁止Aetolians发送任何大使馆罗马指挥官,并下令,珀尔修斯应该送他大使馆不是罗马而是李锡尼进一步,朱古达的大使被命令离开意大利十天内,14,除非他们已经放弃他们的王国,国王。但是,像现在已经成为惯例的永久公使馆,可以被最正当地拒绝;因为古代的习俗,它们不为人知,告诉我们它们是多么不必要。

102铅屑

对于执行危险任务的大使,允许进行辩护,但不允许强制执行惩罚

1. 关于大使的不可侵犯性的问题更加困难,这一代的杰出人物已经用不同的方式处理过了。我们需要谈论大使的人,然后是他们的套房和财产。

至于他们的人身,一些人认为,根据国内法,大使的人身只受到不公正暴力的保护;因为他们认为,大使的特权应根据普通法加以解释。另一些人则认为,对大使实施暴力,并非基于任何理由,而仅仅是在他违反了国法的情况下;这是很全面的,因为在国家法中包括了自然法,因此大使可以对所有罪行受到惩罚,但违反市政法的罪行除外。其他一些国家则将这一权利限制为犯罪

违反国家安全或大使被派往的官员的尊严的。也有人认为,即使是这种权利也充满了危险;应该向派遣大使的人以及委托他作出决定的人提出申诉。还有一些人认为,对此事不感兴趣的国王和人民应该被请来当顾问。这可能是审慎的证据,但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

2. 这些观点的提倡者各自宣称的理由并没有导致明确的结论;因为这个法则并不是像自然法则那样有明确的原因而产生的,而是根据各国的意志而形成的。现在,各国本可以为所有情况或某些例外情况的大使作出安排。一方面,惩罚严重犯罪是有利的。

人队;另一方面是大使馆的作用,派遣大使馆的便捷性最好是通过使大使馆的安全尽可能可靠来促进的。那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各国在多大程度上达成了一致?不能仅根据先例就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双方都有足够数量的先例。因此,我们不仅必须求助于智者的意见,而且必须求助于智者的暗示。

3.我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观点。一个是Livy的,另一个是Sallust的

李维的意见涉及塔尔坎的大使,他们煽动了罗马的起义:“虽然他们似乎犯了如此大的罪行,他们可能被当作敌人对待,但国内法还是占了上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甚至延伸到那些从事敌对行为的人。

萨勒斯特的陈述适用于大使馆的套件,我马上将谈到这个,而不是大使们自己;但争论自然会从越大(即越不可信)发展到越不可信(即越不可信)。萨勒斯特是这样说的:他的同伴波米尔卡是在国家的真诚保证下来到罗马的,他受到审判,与其说是根据国法,不如说是根据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也就是纯粹的自然法则,允许当发现犯了错误的人时惩罚他。但国内法对大使和那些像他们一样以公众信任为保证的人是例外。你们这些国阿,审判使臣是违反律法的。因此,自然法则允许的许多事情,往往都是被禁止的。

格劳秀斯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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