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夏伊·玛格利特的《记忆的伦理》是2002年的英语畅销书。
到手两年半。读了一半。
作者身上的十字架太重,不灵动。
每一条路都要切切实实走一遍,因此错过了许多仅存在于信念之间的传说。
新精神分析大概都如此吧。
如果说记忆有伦理,那么,一定是为了对抗遗忘。但这种对抗的本质无人知晓。到底,遗忘是自然现象,还是有意为之?
如果记忆是盗火的普罗米修斯,那么,这种伦理就是人性本身的要求,无论是出于可以通过语言表达的贪婪、对禁忌的渴望还是超乎基因的温情、偏执狂般的追求。这种伦理无关善恶,仅仅是人类对自我形象的固化。记住的每一件事,无论宏大、琐碎、壮烈、邪恶,都是一样的。如果一种记忆高于另一种,那仅仅是因为有更多的人与之共享,它所确认的是作为族群的人类,而不再只是个人。但记忆的内容,却是无所谓的。
但如果遗忘是魔鬼的引诱,是别有用心,那么,记忆就是圣战。在这里,要对抗的不是沦为泥土的惧怖,而是真正的邪恶势力。但如果圣战用的是最卑贱的方式呢?拼了全力去记住的,却是一些彻头彻尾的异端邪说?信念和道德判断必须成为此处的司南,记忆的第一性由此让位于价值观、让位于各种各样或野蛮或神圣的理由。
对于社会论者来说,第一种观点消解了伦理存在的基础;但对逻辑而言,第二种观点是很危险的,它将无法区分记忆的伦理性质和记忆内容的伦理性质。也许,亨伯特对多洛蕾丝的回忆是非伦理,但不能由此判定,这种记忆是应该被抹除的。
当然,要求忘记或者主动忘记总是不可接受的。毕竟无论哪种理论都承认记忆是有伦理的,那么遗忘自然就是非伦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要求人记住特定的某件事情。
这要涉及到记忆的目的。如果记忆的作用是评论功过成败,孰是孰非,那么记住特定的事情是很必要的。它们都是呈堂证供。任何人都有义务提醒身边的人,注意他原本忽略的证据。但如果记忆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人之所以为人,那它的意义就在于构建自身的统一性。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记忆的主人。哪怕他有选择性地忘记了某些东西。哪怕他只记住了光鲜,或者只记住了阴暗。
不应忘记,不能忘记。这只能是历史性质的言谈。历史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让人有理由忘记。盖棺才能定论。写在纸上,就死去了啊。向后看,活在历史中,即使身为废人,司马迁也只能做到一半。历史并非记忆。
如果真的还有热血,就站起来。
哪怕是站在污沼中,哪怕是立在针尖上。
对传说的追求是不计代价的。史官们为尊者隐的态度,注定了他们笔下是平面的。生活只能在史外。
记住你的传说。
成为传说中的样子。
传说才是真正的记忆。
今天没有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