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与不可保风险
风险是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依据不确定性产生的后果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所谓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风险,如生病、车辆损失。
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风险则称为投机风险,如股票投资、赌博。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有人问,是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呢?
那可不一定。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损失的发生是偶然的
损失的发生应该由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引起,或者由被保人非故意引发的事件所导致。
例如:
1)人们通常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生病,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健康保险,为那些不幸患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个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总是要死的,那保险公司为什么承保死亡风险,即人寿保险呢?这是因为,一个人的死亡时间不受自己控制,具有偶然性。死亡风险仍然满足损失发生的偶然性要求。
3)自杀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吗?对了,正因为自杀是自己可以控制死亡时间的,所以保险公司用自杀条款将一定期限内发生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
2.损失是可以明确界定的
保险公司为被保人提供的损失保障通常要求在时间和金额上给出明确的界定,即明确规定保险赔款、给付的时间和金额。
死亡、疾病、伤残和年老等状态,通常是容易识别的,但由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
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就是用来明确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损失补偿合同和定额给付合同两大类。
在损失补偿合同中,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与实际发生的损失有关,在金额上等于实际损失和保单最高补偿限额的较小者,以确保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定额给付合同事先约定保险损失发生后的应付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合同,而人身保险中的人生受人寿保险属于定额及附合同。
3.损失是可测的
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也就是有大量风险状况类似的保险标的,投保相同的保险产品,而其中的少部分遭遇损失,由保险基金对遭遇遭受损失的投保人给予赔偿或给付,体现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互济思想。
通常,为了确定某种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大量历史统计数据,对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次数和损失程度进行预测,进而计算出相应的保费。
4.损失不能太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手提包破损、自行车失窃的损失事件,但这些事件的损失金额相对较小,自己的财务能力通常是可以承受的,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转移这些损失风险。
另外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承保小额损失风险的管理费用、调查成本相对于保险标的价值而言过高,会给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营销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一般将这些损失不大的风险视为不可保风险。
5.五损失不能太大
如果一次损失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灾难性的财务冲击,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非常慎重地对待这种风险,或者不予承保,或者承保后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
一家保险公司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的,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自留风险,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避免保险公司自身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并导致被保险人利益受损。
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我的保险我做主》,此文章仅用于保险知识普及,不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