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警示:未成年性教育刻不容缓

文/兔小月

由于工作需要,最近经常会接触到一些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让我惊讶的是,有关于未成年性侵、性犯罪的案件着实不在少数,有被害人,也有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口供中不难发现,他们的“性教育”几乎为零,很多甚至在酿成不良后果之后仍不知其然。近期发生火车站猥亵儿童的案件,让性侵儿童的话题备受关注。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给家长们敲响警钟:你有对孩子做正确的性教育吗?对未成年的性侵害,你有多无知,孩子就有多危险!作为一名法律人,身负普法宣传职责,今天想向大家梳理一下有关未成年性教育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每一位家长的重视。

一、这些侵害其实离我们很近

小花是家里的独生女,今年刚满5岁。由于其父母都是上班族,小花的姥姥便从老家来到女儿家帮忙抚养。同样的,在这个小区还有其他不少和小花家类似的情况。小花姥姥在女儿女婿上班之后常与小区其他老人一起唠唠家常,而小花则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在小区玩耍。门卫李老头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经常小区门口检视着来来往往的人们,小花和其他小朋友经常跑去门口玩,李老头也会买一些糖果给她们吃,一来二去与李老头混熟。有一天下午小花妈妈回家,发现她哭叫不止,询问之下才得知是由于门卫李老头实施非法行为,愤怒内疚之余即刻报警。经调查,门卫李老头曾数次以零食为诱饵,猥亵小区儿童。

小白和小红是初中同班同学,开学不久二人互生情愫,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开始了你侬我侬的恋爱旅程。在传统教育意义上,初中属于早恋,或许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如若两人能够在恋爱中找到前进的动力,共同奔向美好前程未尝不是一件美事。事与愿违的是,二人最终禁不住诱惑偷尝禁果,直至小红妈妈发现女儿怀孕,报案至公安。

2017年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的案件。事件一经曝光,便引起广泛关注,经南京铁路警方调查,发现女童竟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的妹妹,女童在很小的时候被段某某的父母收养至家。

网络的发达将有关未成年性侵、性犯罪的问题带入公众的视线,类似未成年有关的案件也逐渐被人关注,随之很多曾受过侵害的同胞们在网络上留言,诉说自己曾经的不幸以及现在的心理状态,呼吁我们重视未成年的性教育。

二、家长谈性色变未成年性知识匮乏

中国自古以来儒学思想深入人心,讲究礼义廉耻。受传统思想影响,性教育一直被认为是羞于开口的事情,很多家长更是谈性色变,越落后的地区越如是。很多人第一次接触有关知识竟是在初中的第一堂生物课上。更可悲的是,直到今天,仍然有很多父母都觉得这种事情离自己很遥远。可我们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你嫌自己的孩子太小,性教育太早,可变态不会嫌弃孩子太小。

或许学法律确实会接触到比较多的社会问题,但正因为如此,我们也更有危机意识,更有底线思维。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案件中,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性知识匮乏,在被侵害后而不自知,不向亲人言说;有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胡作非为直至酿成不可挽回的结果;有一些甚至在几个玩具几顿零食的诱惑下自愿接受侵害……如此种种,一旦酿成苦果,都将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

三、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在我国,由于未成年是一个特殊群体,我们有《未成年保护法》为其专门制定,同时,这种倾向性的保护也体现在《刑法》中。

1、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

在我国,未成年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行为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由此可知,只有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也会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教育改造。所以说,即使你的孩子不满14周岁,一旦酿成苦果,仍需承担其他责任,并且,对于孩子未来的成长会产生很大影响。

2、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具有阻止的义务,不阻止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对具有一定意识的儿童露阴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让儿童和自己或者他人一起观看淫秽图片、视频、影片的,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猥亵对象不仅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包括幼男。儿童为幼女时,男性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性交行为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仍成立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根据情形,最轻拘役,最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无论如何,最明智的家长应该选择的是预防犯罪,而非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限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来刑法中有专门的奸淫幼女罪的罪名设置,后来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同时,针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性侵女童案,为加大对女童身心健康保护,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此情形认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

4、如果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法律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严格保护,性侵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都认定其为“明知”对方是幼女,都认定为强奸罪。即使未成年人对幼女进行性侵,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年龄大一些的女童,刑法还是秉持谦抑原则,对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双方确属谈恋爱的,司法机关应当适度介入、慎重干预。但如果造成一定的后果,女方家长主动追究,也难逃刑事责任。

四、写在最后

亲爱的家长,我知道你们都明媚温暖,心存善意。但,如果你是一位父亲或母亲,作为未成年的第一监护人,请一定正视孩子的性教育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预防儿童性侵、防止未成年性犯罪,必须从家庭教育抓起,因为你羞于开口的代价着实不可估量,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

最后,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如果你的周围有侵害发生,无论是谁,不要忘记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你们的身后有一个越来越强大的法制体系!


兔小月,终于写作的90后法律人。

早起、健身、读书,遇见未知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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