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针对执法规范方面:
1.对交通执法主体的素质要求更高。 。。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对交通警察的职业素质要求更 高,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内容势必需要增加诸多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内容,因为交通警察必须 首先弄清楚自动驾驶的基本特征,学习相关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最新技术,才能在交通执法中 充分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进行处理。
2.交通执法方式面临难题。。。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 事故时,如果存在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应当回避。但无人驾驶汽车若 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司机的存在,那么此时的回避制度是否还有存在必要?再如,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但对于无人驾驶 汽车的罚款是否需要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分离,是先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行为记录在册,事后 再对其责任人追收罚款,还是可以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直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系统将罚款 划扣进去国家账户?
第一条要改变人,第二条只是改变操作流程。。。可以想象,第一条更难。
第三是事故处理规范方面:
1.交通事故自行处理规范面临障碍。。。 自动驾驶汽车是否能 够与人之间或者自动驾驶汽车相互之间判断事故的争议,是否有能力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 进行自行协商 与 处 理,这 些 疑 问都 使 得现行《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规定的事故处理办法可适用度 降低。
2.交通事故责任归属规范遇到难题。。。 但自动驾驶汽车凭借人工智能 系统独立自主地运行,没有驾驶员对其进行直接操控,这就使得以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前提的 过错责任难以适用于因自动驾驶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 。。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也 产生了极大冲击,迫切需要构建能够适用于自动驾驶的归责体系。
第一条还是操作流程,第二条是前面很多文章都展开讨论过的,不赘述。
第四是违法处理规范方面: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之后的处罚成为难题。而其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措施,不论是在种 类还是方式上也将面临极大难题。 。。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违法行为,罚款和警告这样的处罚措施 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对谁适用却成为难题。另外,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罚款和警告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
这个是前一条的自然结果,知道如何追究责任,才知道如何进行违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