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在其他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份子。
首要分子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主要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要处罚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的处罚: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部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以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轻于主犯(但不是应当)
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行为人以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