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常常会有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不一致的情况,看过《罗生门》电影的大概都能理解,每个人都希望往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来阐述,最后导致事实不清,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会在某些点上难以直接观察出真相。那么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去做呢?
首先,要看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中一方,比如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中一方,那么则可以相对认定其中一方为真。这有的时候像我们玩狼人杀,好人要隐藏自己,坏人则要欺骗大家,则我们就要看其他队友是如何阐述的。
但其实,往往在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时,是找不到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以我们常见的盗窃案件中举例,在盗窃案中是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陈述丢失财物大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盗窃的财物。二是被害人陈述丢失财物小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盗窃的财物。
我们要记得区分原则,根据案件全部实施情况来认定。
(一)被害人说自己丢失了3000元,犯罪嫌疑人说自己偷了2000元,又没有电子数据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就要综合全案来看,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在同起案件另一个被害人家里盗走两个项链,犯罪嫌疑人自己未供述,在公安机关搜身时将其搜出,这种情况起码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可信度偏低,或者累犯、再犯、劣迹斑斑,这些都会造成嫌疑人的可信度降低。另一方面看被害人,如果多次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言辞稳定,对自己丢失财物可以清晰地记得,且在丢失时即刻报案,则可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较强。最后要看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若双方之前根本不认识,被害人冤枉栽赃嫌疑人的可能性就偏低,以上这些情况综合来看就会采信被害人陈述。当然,条件反之,结果亦反。
(二)被害人没发现自己丢东西了,觉得自己没丢东西,或者说觉得自己丢的少,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盗窃的财物比被害人自己觉得的要多,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证,这时,由于孤证不能定罪,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以上,则是被害人陈述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情况下的认定。
总之,要根据个案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