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区分某一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不服该行为而引发的案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直接起诉。通过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四大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等非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征收、征用、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案件。
二、不予受案范围: 无行政性:1. 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行政协助司法行为 无处分性:1. 暴力侵权行为。2.行政指导。3.行政调解和仲裁。4.重复处理行为。5. 过程性行为。6.信访行为 无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 无外部性: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行政机关之间内部行为。.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行为 法定最终裁决行为:1.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复议决定。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第二节行政协议可受案
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三节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审查
一、管辖法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二、审查程序:1.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审查内容及处理结果 内容:1.是否超越权限;2.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 关条款 结果:以下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四、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法院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1.【不适用】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2.【提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3.【告领导】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五、处理结果执行:1.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2.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六、处理结果备案:1.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2.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备案。
【注意】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至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层报至省高院,此处的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属部门
七、再审: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