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以来,继“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入新阶段,即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阶段。
循序渐进:从资格鉴定到技能等级认定
我国的技能人才评价,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八级工”制度。该制度在调动技术工人积极性、增强技术工人社会荣誉感、造就一批高技能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八级”简化为初、中、高三级,后又增设技师、高级技师两级技术职务。自此,技术等级由工资标准的附属物变为独立衡量工人技术能力的标尺,确立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独立地位。
进入新世纪,技能人才评价迎来新变化。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发布,将原有39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删减为81项。大幅压缩职业资格数量、提升资格证书含金量的同时,也让诸多职业(工种)失去了原本的人才评价标杆和“指挥棒”,诸多良莠不齐的虚假“资格证书”乘虚而入,带来一系列新问题。
基于此,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迎来新的方向。随后,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文件发布,体现了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和推行的循序渐进,到《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入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阶段。
顶天立地:“八级工”制度旧瓶装新酒
一直以来,以技能人才为代表的“蓝领”与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代表的“白领”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职业声望、教育和评价方式、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诸多父母和求职人员宁做“小白领”、不当“大蓝领”,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实施。为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
一方面,将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糅合在一起。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创造性将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糅合起来,这也是技术技能人才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2020年,“十四五”规划提到要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技能人才”名称前加上“技术”二字,实现名称上的变化,是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理念的升级换代,其核心要义为“技能人才技术化、技术人才技能化”。
另一方面,着力打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壁垒。《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实现贯通,技能人才发展“立交桥”正式建立。
但上述两种方式的根本出发点,还是让人们潜意识地认为技能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技术水平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需要拔高、向专业技术人员靠拢。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在实施评聘合一的单位中,技能人员职称评审难度极大等。所以,要想真正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还是要建立技能人才自身的、等同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意见》的出台,真正实现了这一点。
《意见》将现行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五级”增加到“八级”,在初级工前补设学徒工,在高级技师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其中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则地位更高。《意见》所提出的“新八级”与“老八级”形似而神不同,更多是客观反映技能人才的技能等级水平和职务岗位,并不直接与薪酬激励、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挂钩,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才培养和使用。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兼具科学性和前瞻性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入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新阶段。《意见》从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等方面明确提出改革方向,并列出“八级”各个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一是设计更具科学性。补设学徒工、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并不是单纯在原有“五级”基础上的简单叠加,而是从岗位到标准、评价等方面的全方位升级。不同的评价方式和实施主体对应不同的等级,既保证了评价的社会性,又保证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是实施更具灵活性。一方面,《意见》实施后,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会形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资格评价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辅,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认定为主、政府部门具体认定为辅”的新格局,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可以与职业资格制度、职称制度更好衔接。另一方面,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标准上可以与职业标准、评价规范等相互衔接;在培养上可以更好发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积极性,更好与企业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使用上对提高人才培训质量,促进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提高技能人才激励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是设置更具前瞻性。从国际经验和长远发展看,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等在内的职业资历体系和涵盖各类各级教育文凭的学历资历体系是国家资历框架的“两大”支柱。但是现行“五级”技能人才评价与国际通行8到9级的资历框架存在错位对应。“新八级”制度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种错位,为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国家资历框架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总体来看,《意见》的实施必将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等方面发挥重要且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和技能保障。(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