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独家生意?”: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年金账管受托一体化的纳什均衡,重构与最优选择

                            20171207  闫安

      资管新政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我国多支柱养老的治理深远影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例如,第二支柱养老金的受托牌照审批制,将因为跨行业金融机构的资管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的实施,而承担起“投资受托”的信托责任。同样,第三支柱养老争论已久的“保险产品与信托投资账户”的问题亦迎刃而解。

      资管新政溢出效应还体现在,净值化管理和充分竞争的“资管受托群”,在实现真正“赛马”机制的同时,还将促进我国二三支柱养老金“账管受托”及“托管受托”的竞争优化乃至治理模式的创新性发展上。

      例如,第三支柱养老账管受托,由人社部门全国统一集中运营,一个账户一卡通,并非天方夜谭式的逻辑结论。事实上,这方面在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账管,经过多年发展,无论经验还是教训,已经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

      2012年3月,在陕西西安丈八宾馆,参加了人社部组织,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加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暨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参会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制约年金发展的问题、如何贯彻自律公约、现阶段如何提高年金收益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会后次日,自己将会议发言整理为《对当前企业年金市场热点问题的思考和对策》发在了中国养老金网上。

      其中,对第二个热点问题,即当前市场情况下,如何理解和贯彻企业年金自律公约问题(实际上恶性竞争问题一直延续至今),只是有点“小心求证”。因为个人看法和逻辑结论,与主流政策导向和自律公约的要求正好相反。

      换句话说,当时,个人认为可标准化作业的账管、托管的自律公约没有必要。反倒是投资要在战胜养老指数基准和科学公允评价基础上,体现阶梯收费的绩效激励,且不应该“自律”。

      这些,人工智能及Finfech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不断在颠覆和替代了。

      例如微信、淘宝等数亿人同时在线(相当于个人账户)使用,社交、购物、支付、理财、投资等。新增用户边际成本趋近于零,规模效应可以最大化,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非线性甚至不相关。

      同样,依托于强大IT系统的互联网标准化、流程化的第三支柱养老个人账户的建设与管理,需要顶层设计一步到位,道理一样。否则,还不如民营化的BAT。

      ……

      七年过去了,行业自律问题依旧。但现在随着第三支柱养老几近开闸,业界反而更有条件进行“大胆改革”了。不应自设禁区。包括养老金监管政策和制度的调整、修补和完善。

      例如,统一标准的资管新政下,第二支柱法人受托牌照审批制,以及“小众”养老金产品的受托直投,还有无必要?例如,第三支柱养老的账管受托与托管受托,如何在治理模式或顶层制度设计上,一步到位?

      本文的结论是,资管新政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年金账户管理,与其市场竞争痛苦淘汰,莫如全国统一管理;与其完全与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个人账户“隔裂”,莫如回归一二三支柱养老的平衡和协调发展的养老顶层制度设计要求的初衷上来!

      承担此第三支柱养老“账管受托一体化”职责的最佳候选人,无疑是未来可以直接做到“养老账户一卡通”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一个窗口,一卡通。持卡养老行天下。

      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盖因为我们缴纳的“学费”太多。2012年人社部西安会议上,对企业年金收费的恶性竞争及自律公约,自己反对“自律”,理由如下:

 “收费自律存在矛盾的两面。一是要维护委托人利益,同等条件下,当然性价比最优最好,换言之,是越便宜越好;另一面,从管理人角度,如果恶性竞争,自身生存都维持不下去,又如何保障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因而,两者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否则,就会陷入囚徒困境的局面。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或者说在一个群体中,个人做出理性选择却往往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虽然困境本身只属模型性质,但现实中的价格竞争、环境保护等方面,也会频繁出现类似情况。

  所以,结合市场化和监管要求,就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自律公约。而是要从企业年金的管理本质出发,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此意义上,自律公约仍有改进余地和空间。否则,当下,就不会有机构抱怨收不到钱、不盈利,也不会有委托人强行压价,形成事实上的“霸王条款”了。

  企业年金管理的实质,一个重要方面是受托行政和托管事务的管理。它主要是基于账户权益的受托行政事务和独立资产托管事务,随着核心系统、作业流程、信息接口的标准化建设,在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下,规模效应将导致管理成本的大幅度下降,竞争的结果是,相关业务将有可能集中于有限的几家管理人,这已经被国外成熟市场数十年的相关实践证明,也是一个不用质疑的发展趋势。因此,就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而言,各家取胜,要看你的战略定位、经营特色、规模及成本优势。不是说,你机构有了这个牌照就必然可以活下去,没人能保证这一点。”

      囚徒困境,有账管或托管资格的机构,亏夲经营,活而不死。那些“死了的”、资格取消或转让的金融机构,消然退场,监管及业界缺乏深刻反思。各扫门前雪。

      其结果,企业年金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之后,2016年企业年金规模破万亿后,进入拐点, 扩面停滞、收益率创新低。对比人社部企业年金历年数据发现,企业年金覆盖面扩面增速的放缓趋势自2013年开始,从2015年起出现了断崖式下滑,2016年下滑幅度稍有缓和,但保持了下降趋势。说明企业年金治理模式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瑕疵。否则,要扩面,你可以简单如第一支柱强制或借鉴国外第二支柱的“三个自动”,即自动加入、自动增加缴费、自动投资默认选择。要么,加大税优激励。显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变化取决于三个因素——参保职工人数、基金投资收益、参保职工工资的提高。据人社部公布数据,可大致估算出2016年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增长高达12.4%,比2015年提高了近0.8个百分点,而参保人数扩面几近停滞,投资收益大幅减少,说明参保职工工资的增长是2016年企业年金破万亿的主要原因。

      以中部的江西省为例,据2015年媒体报道,当地企业年金仅覆盖7.1万名职工 占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比例不足1%。

      再看全国,同样来自媒体公开报道。从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企业年金一直都没有迎来业内预期的爆发式增长,所覆盖的7万多户企业与全国各类企业逾1500万的总数相比,显得微不足道;2016年所覆盖的职工数还不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8%。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有93%以上没有企业年金。

      从国际比较来看,在全世界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三分之一的劳动人口。其中,法国、瑞士和丹麦等国的年金覆盖几乎达到了100%,美国在60%左右,英国、加拿大在50%左右。

      这也意味着,对比这十多年经济的高速成长,企业年金发展疲软停滞,说明我国第二支柱养老治理模式、制度设计有问题。

      就上述企业年金收费的恶性竞争和自律公约而言,显然市场也失灵了。

    “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参与者利用市场法则的结果造成对市场发展的阻碍。主要有着⑴自发性特点:即各个主体只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信号调整微观经济的资源配置,往往使整个社会资源配置处在无政府状态。⑵滞后性特点:各个市场主体在接受市场价格信号时,往往已是交易后的结果,市场机制的作用自身不具备预见经济变化的功能。

      ……

      其实,完全市场化的世界养老金规模最大和最成熟的美国,养老金账管及托管,经过数十年发展,竞争到最后,就是道富银行等那么有限的几家。

      中美最大的差异在于,我们是养老金资格牌照审批制,各家金融机构先是打破头拿资格,然后才是硬着头皮的市场化竞争。“围城效应”,最后才是成本和收益,投入和产出的问题。门里的和先上车的,至少要“保牌”,实力和份额弱的,硬撑着也得过日子。所以市场集中度无从体现,博奕结果,就是申诉到政策制定和政策监管的人社部,由之被动牵头捣腾出难以执行的,所谓的养老金收费的跨行业自律公约出来。

      市场失灵,单靠市场无从解决。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养老金行业自律公约,治标不治本,也缺乏约束力。

      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正因为市场会失灵,才需要政府的干预或调节。解铃还需系铃人。主管的政府人社部门该如何进一步干预或调节呢?

      1968年,在一次寻找交通流的最佳解决方案时,数学家布雷斯得出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在一个交通网络上增加一条路段反而使网络上的旅行时间增加了,而且是所有出行者的旅行时间都增加了,这一附加路段不但没有减少交通延滞,反而降低了整个交通网络的服务水准。

      这个现象被称为布雷斯悖论,这可以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概念来解释:在所有人都是理性人的前提下,将执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因此将达到一个均衡点,所有人不愿意作出其他选择。

      司机们都选择距离更加近的,这种理性决策不断演化,最后将演化出一个新的纳什均衡。这个新的均衡有可能是更差的,但即使是更差,司机们到最后也不愿意去改变自身想法,除非把这条路封上。

      OK,索性“把这条路封上”,或者来个增量创新性的颠覆。看看如何?

      最佳答案,就是直接修一条直通的高速公路专线,变成独家生意!老路改成旅游公路。则规模效益及效率最大,而整体社会成本最低。

      则养老金生态组合与产业链实观整体帕累托最优。供给侧改造,重构纳什均衡,就不致于陷入囚徒困境或布雷斯悖论里面了。

      这也意味着,第三支柱养老账管受托及托管受托而言,可以“独门生意”,即账管受托信息平台及服务统一交给人社部门经办。同理,托管受托可以指定一家养老金托管银行。 而养老金投资受托,则按照资管新政,按照功能监管规则,统一标准,市场竞争。还有一个良性溢出效应是,社保个人账户一卡通,在未来,有望实现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实账运营)、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年金账户的打通或转存,完全个人账户唯一性的“背包式”。

      以上,是资管新政统一功能性监管,促进了养老金受托群形成,对多支柱养老的连锁反应和可能影响。也是自2012年人社部西安丈八宾馆会议后,个人对养老金治理、市场竞争、收费自律等同一问题,围绕即将开闸的第三支柱养老的延续胜分析和猜想。

      结果如何,拭目以待吧。


附件:

《对当前企业年金市场热点问题的思考和对策》

www.cnpension.net 2012-03-28 08:31:48        闫安

  近日,有幸参加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暨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参会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制约年金发展的问题、如何贯彻自律公约、现阶段如何提高年金收益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分组讨论。

  现将个人的会议发言整理如下,与各位探讨。

  一、对当前制约年金发展瓶颈问题的认识及对策

  此问题的前提条件被限定在“现阶段”和“发展”两个方面。个人认为,所谓“现阶段”的企业年金又是在以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基础上逐步规范而来的。所以,就不能从2004年20号令、23号令及机构2005年获得企业年金牌照的时间点,来孤立的理解和看待当前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问题。否则,就会有片面性,陷入“就年金论年金”的境地。

  我国企业年金的前身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开始算起(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到2000年国务院42号文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然后才是2004年著名的20令、23号令。不理解这些政策演进过程,以及企业、机构的实践经验及教训,就找不到现阶段解决问题、寻求发展的答案。

  企业年金的制度定位已无争议,即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企业年金的业务形态和发展规律服从于企业普遍的生存发展需求规律。所以,简单的归纳出“企业年金是富人俱乐部,企业年金是国企的福利”的观点就是错误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企业年金有着不同的需求特点和形态,各类管理机构在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为企业提供不同的年金或类年金的产品或解决方案也就不足为奇,而且是一个常态。企业年金方案仅是其中的一个可选项。

  因为,企业年金和类企业年金的唯一差别就在于税收因素和规范性要求。基于现状,企业不建立年金制度,不等于没有需求。如果投资收益能够覆盖年金税优,方案又能灵活自主实施,并与企业经营周期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相契合,那么,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就未必是企业的优先或唯一选项。——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既定前提下,如何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才是问题关键。

  目前企业年金的发展缓慢及类年金业务的大量存在,恰好解释了为何当下有些有年金资格的机构通过类年金业务的发展来养活企业年金,强化内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和品牌建设,“深挖洞,广积粮”过得很好;而另一类单纯做企业年金业务的机构,却步履维艰,“叫苦叫穷”,犹如怨妇,一会儿怪监管,一会儿怨市场;还有一类,例如已经公开宣传信托公司,有类年金业务的规模已达百亿之巨的机构,其早已盈利,且独立化经营,规模品牌不断发展壮大,真有点“闷声发大财”的味道,看得人心痒,还忍不住赞叹!

  类企业年金的需求形态,主要有非税优的补充养老保险、延迟薪酬激励、企业福利基金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历史债务补偿等。由于从企业效益出发,没有政策限制,企业可以自主实施,通过公开市场,选择合适的各类管理机构提供服务。例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专户、券商理财计划、银行理财协议存款、PE股权或实业投资等。

  基于此判断,当前制约发展的问题焦点可以归纳为:

  1、类年金业务的资产独立和受托管理问题

  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资产独立。而类年金业务则根据企业需求,即有信托模式也可以是委托合同管理模式。

  根据韬睿惠悦发布的《2010-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福利负债与财务表现关联调研报告》,28家上市国企福利负债累计总额已达700亿,在所研究的28家国有上市公司中,仅1家建立了福利计划资产(即建立独立福利计划资产,用于支付员工离职、退休后的补充福利)。

  我们据此可判断,DB(确定待遇型)形态仍为类年金业务管理的主要形态之一,与基于效率原则的DC(确定缴费型)需求同样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遵照基于信托原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均为受托人,这是不同于目前企业年金只有受托牌照才有受托资格的,最为显著的差异处。当然也是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可供学习和借鉴之处。即“有牌照的单个受托人”和“受托群”的法规差异,导致了企业年金过高的监管和运营成本,而类年金却因为不存在此类障碍和限制,成了企业和机构的双赢选择之一。

  例如,保险公司有基于个人账户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合同类产品,也有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信托型团体补充养老(个人账户)保险产品;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则通过特定资产的基金专户产品来满足企业类年金需求;券商则可以提供基于配套账户管理和托管的理财产品,等等。在此意义上,与其说信托可以实现资产独立,不如说,类年金的资产管理合同与信托合同的差别,仅仅在于监管部门基于《信托法》,是否同意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品备案而已。

  2、通过对冲和配置,满足 类年金和年金资产内生性管理需求,规避系统性风险问题

  资产配置是投资决策的首要环节,对投资绩效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权重贡献甚至在85%以上。2011年,股债双熊,无论企业年金还是类年金业务,在投资范围受限的条件下,内生的首要的问题是通过期货指数等风险对冲工具,回避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不能将期货等对冲工具“妖魔化”,它首先是对冲工具,其次是套利,再次是高杠杆化。反之,对这一对冲工具的使用,从风控合规角度,一是杠杆比例的约束;二是仓位的严格管理;三是系统对预警线、补仓线、平仓线的科学设定和实时监控。

  在此基础上,如能扩大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调整和转移,例如稳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优先级结构化产品来追求绝对收益。

  二、当前市场情况下,如何理解和贯彻企业年金自律公约问题

  收费自律存在矛盾的两面。一是要维护委托人利益,同等条件下,当然性价比最优最好,换言之,是越便宜越好;另一面,从管理人角度,如果恶性竞争,自身生存都维持不下去,又如何保障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因而,两者应该是辩证统一的。

  所以,结合市场化和监管要求,就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自律公约。而是要从企业年金的管理本质出发,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此意义上,自律公约仍有改进余地和空间。否则,当下,就不会有机构抱怨收不到钱、不盈利,也不会有委托人强行压价,形成事实上的“霸王条款”了。

  企业年金管理的实质,一个重要方面是受托行政和托管事务的管理。它主要是基于账户权益的受托行政事务和独立资产托管事务,随着核心系统、作业流程、信息接口的标准化建设,在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下,规模效应将导致管理成本的大幅度下降,竞争的结果是,相关业务将有可能集中于有限的几家管理人,这已经被国外成熟市场数十年的相关实践证明,也是一个不用质疑的发展趋势。因此,就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而言,各家取胜,要看你的战略定位、经营特色、规模优势。不是说,你机构有了这个牌照就必然可以活下去,没人能保证这一点。

  另一方面,企业年金管理的实质和核心,在于受托资产的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营后,资产管理能力的高低和业绩持续性,是信托权益保障和实现的根本。它与管理人的专业、风控、资产负债匹配能力、业绩稳定性、服务正相关。因此,管理收费高低的衡量标准,在于投资风险收益管理的难度大小和投资比较基准的设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自律公约,仅是个底线参考,它不能涵括和满足基于各类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管理收费需求。

  三、当前如何提高企业年金收益水平问题

  从企业年金管理规律看,只有资产配置范围足够大,才能通过配置调整,回避市场系统风险。例如2011年股债双熊背景下,主动配置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优先级的结构化产品。例如通过对冲,锁定风险;通过套利,追求绝对收益;通过适度风险敞口,追求相对收益;通过放大杠杆,把握超额收益机会等。

  如果,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没有及时根据市场发展和年金管理要求进行调整,那么,年金资产管理的配置有效性将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对年金组合的稳定增值也就无从谈起。

  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规定,关键点不在于是采取排除法还是列举法的选择上。而是在于——企业年金本质上就是个信托关系,受托人基于委托人利益,以自己名义进行信托资产的管理和处分。

  换言之,在市场对价原则下,对委托人的年金资产进行风险承受和收益目标的专业评估,对各类管理人进行客观的评价和评级,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管理人和资产配置标的,进而形成对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托文本,以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价值,才是实现企业年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关键。

  在此意义上,企业年金投资标的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由监管部门硬性规定范围和比例,否则,容易“好心办坏事”。反倒是,在当下信托文化缺失的国内,发展和壮大基于委托人利益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显得极为必要。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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