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杨某经人介绍2010年进入某国企从事食堂炊事员的工作,但自从进入该企业,人事一直未与杨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4年5月,企业以杨某年龄过大为由,对其做工作,欲将其辞退。杨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方面一直按照企业的规定兢兢业业,并无过失,如果一定要辞退,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五万元。企业表示金额过大,不能接受从而拒绝支付。杨某与企业因此发生争议。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决方法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劳动,此种情形下,法律推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劳动者应当注意,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过错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解除关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用工为标准,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了合同,先不能高兴的太早,要注意安全,在这个期间,劳动者如果出去旅游摔伤或者发生其他形式的伤害,用人单位是不用负责的。